明朝中央“六部”中的“工部”,掌管国家各项工程、山川河泽、交通等事务。工部下设的都水清吏司(简称都水司),专掌河防、海塘、水利之政令,道路、桥梁、舟楫之制度;都水司常派员赴各地治河,被称之谓“都水分司”或“工部分司”。同时,明代中央还常派钦差大臣赴各地“总督河道”。
“总督河道”,亦称总理河道、总理河漕等。它是中央政府派出的专门为疏浚、开凿、治理河道的钦差大臣,有的《辞书》称之谓“中央派出大员”。“总督河道大臣”原官位、官阶(品级)不变,遇事方派遣,事毕回京复命,为非常设之官员。
《明史·职官志》载:“巡抚之名起于懿文太子巡抚陕西。永乐九年,遣尚书蹇义等二十六人巡抚天下,安抚军民。以后不拘尚书、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事毕复命,即或停遣。……都御史巡抚兼军务者加提督……所辖事重者加总督。他如整饬、抚治、巡治、总理等项皆因事特设。其以尚书、侍郎任总督军务者,皆兼都御史,以便行事。”
《山东运河备览》载:“漕运经始,官无定员。明初,或以工部尚书、侍郎、侯伯、都督提督运河。……惟总督河道大臣则兼理南北直隶、河南、山东等处黄河,自明成化、弘治间始,或以工部,或以都御史,驻諸济宁州。”
《辞海》和《中国历代官制词典》等中更有简明的记述:“明代常以都御史、工部尚书、侍郎总督河道,但非常设之官。”
明初,太祖时置京畿都漕运司,设漕运使。永乐九年(1411年)二月,遣工部尚书宋礼总理开河(即开通被淤之会通河。“二十旬而工成,八月还京师,论//、*功第一受上赏”),刑部侍郎金纯,都督周长等随同开河,驻济宁州。自后间遣侍郎、都御史。永乐十五年(1417年)设漕运总兵官,以平江伯陈蠧治漕,总管漕运和河道事务,驻淮安。成化七年(1471年)漕、河分治,始称总督河道,驻济宁州。嘉靖二年(公元1523年。《明史》记为嘉靖二十年)遣都御史提督河道,山东、河南、直隶巡抚皆受节制。隆庆四年(1570年)加提督军务。万历四年(1576年)革河道都御史,命巡抚照地分管;万历七年(1579年)总督漕运兼管河道(《明史》载:万历五年改总理河漕提督军务;八年革);万历十五年(1587年)复设总理河道都御史。
总督(总理)河道大臣常以工部尚书、侍郎和都察院都御史担任,故他们的驻所(官衙)被称为“总督河道部院署”,又称河道部院军门、总理河道军门、总督河院署等,简称“河院”。“部”系指工部,“院”是指都察院。这与督察院的御史出差在外,其衙署称“察院”相类似。“察院”在济宁州和各县均有建置,而“河院”只在济宁州建有一处。
明万历二十四年 《兖州府志·建置志》中把 “官署”分类为:公署、分署、行署、属署、别署等。将 “河院”列入 “分署”;并载:“河道部院军门在州西门迤里,总理河道所驻也。永乐九年工部尚书宋礼建,弘治间尚书陈某,隆庆间都御史翁大立修。”同被列入 “分署”的还有工部分司和兵备道署。工部分司署是明代工部四司之一的都水清吏司 (简称都水司)之职官在济宁的驻所,于嘉靖初年 (1522年)建。 《兖州府志·河渠志》载: “都水司主事一员,奉部檄行事,驻諸济宁,掌凡泉源闸坝之政令。府州县管泉管河官员皆属提调。”《兖州府志·建置志》中把 “察院”列入 “行署”,并载: “察院在州治东,洪武七年知州赵好德建。”现今济宁市中区以此 “察院”而命名的街道称 “北察院街”;以济宁旧城内元代以前的 “察院”旧址而得名的街道,被称为“南察院街”。
《山东运河备览》把明代治河职官分列为五类,即:总河、差巡、监司、分司、丞絬。他们分别由中央、省、府各级派任,虽均系治河官员,但并非全为上下级垂直领导与被领导之关系,其中有的是协治、监理或兼属关系。总河,是中央政府派出的治河最高长官,即总督 (总理)河道大臣,多由工部尚书、侍郎和都御史担任。差巡,是由中央派出的巡视、会堪、监理、协治等的管河大员;其官位高低不等,有大将军、都督、尚书出任者,也有侍郎、员外郎 (从五品)、御史 (正七品)等出任者。监司,是由省布政、按察二司派出的督理、分治、协治河道的参政 (从三品)、参议 (从四品)和副使 (正四品)、佥事 (正五品)等官担任,后亦称 “道员”。分司,是工部派出的主事 (正六品)或郎中(正五品)等官员,掌管河道泉源及闸坝之事务,府州县管河官员皆属提调;山东河道先后设置宁阳、济宁、南旺、北河、夏镇、临清、沽头等分司。丞絬,是府级管理河泉及闸坝事务的官员; “同知为丞”, “通判为絬”;同知是知府 (正四品)的佐官,秩正五品,通判次之,秩正六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