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定李白寄家任城,之所以称为奇说,就是因为他们不需要任何史实证据,仅凭说者的空口辨说,就能使人信以为真,故称奇说。这一奇说,滥觞于1987年,盛行于1994年,至今以历时15年之久。奇怪的是,在这么长的时间内不但没人发现该错误之所在,反而受奇说迷惑的人却越来越多,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注意。本文本着实事求是,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原则,对这个奇说的错误,剖析如下:
第一:制造虚假证据。他们说:“李白在任城写的诗,只有《赠卢潜》、《饯六父》、《厅壁记》三首。这三首诗皆为客游其地所作,均不能证明李白寓家任城”。问题十分清楚,说者列举的这三首诗,根本没有证明李白寓家任城的功能。李白寓家任城的定论,也根本没用这三首诗作证据。这三首诗既然不能证明李白寓家任城,硬拿它来作李白寄家任城的证据,这不明明是在制造虚假证据吗?又如:李白在东鲁诗中涉及的“石门”、“沙丘”、“沙丘城”、“尧祠”、“石人”等,这些物象,根本与李白的家毫无相干。因为李白没说他家中有这些东西,也没用这些东西象征他的家。它们与李白的家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类物象,而否定李白寄家任城的说者,硬拿它们来作为李白家的证据,这不同样是制造的些虚假证据吗?
第二:隐瞒史实证据。现存济宁的沈光碑,明明记载唐代济宁就有李白酒楼。这本是世人皆知的史实。而他们却隐瞒不提,硬说唐代济宁没有李白酒楼,只有青莲阁。李白酒楼是明朝才有的。这不明明是在隐瞒史实吗?再如:李白在《寄东鲁二稚子》诗中,明明说他东鲁的家有酒楼,而他们却偏偏回避这一事实,这不同样是在隐瞒史实吗?
第三:混淆李白的家(即酒楼)与反映李白家(即酒楼)的现象的概念。李白东鲁的家是以李白酒楼为特殊标记的物象概念。“东鲁”、“鲁门东”、“沙丘旁”、“汶阳川”以及生造的“南陵”,它们都是一些地名地域概念。这些地名地域概念,仅是反映李白酒楼所在的一种现象。现象不是本质。它们都不是酒楼(即李白的家)。它们与李白酒楼(即李白的家)绝对不能划等号。而否定李白寄家任城的说者,不但把这些地名地域概念都混同了李白的家,而且又把这些地名地域概念歪曲为徂徕山、大汶口、兖州等。因而就任意否定李白任城的家,和任意做出了李白寓家徂来山、大汶口、兖州等虚伪的结论。否定李白寓家任城的说者,还有一种故意的概念混淆,那就是他们把象征李白家的真实的酒楼,与酒楼所在之地的“地皮”混为一谈。进而将真实的李白酒楼混淆为无限的“地皮”。这是他们任意的把任何一地随意说成酒楼所在之地的一种“高妙”的手法。“陵城村即其酒楼所在之地”的虚伪结论,就是这种“高妙”混淆手法的典型体现。
第四:编造史实。他们说:“太白楼等一组李白的文物,原来都在兖州。元朝以后,京杭大运河行经济宁,政治中心由兖州转移到济宁,因此,太白楼等一组李白的文物,也遂之转移到济宁”。此种编造,滑稽的可笑。济宁有李白酒楼的史实,发生在唐代开元24年(公元736年)。京杭大运河行经济宁的史实,发生在元朝至元20年(公元1283年),上下相悬四百四十余年。此等编造史实不滑稽的可笑吗?他们又说:“李白在任城勾引有夫之妇鲁女,遭到任城任城士大夫阶级的兴师问罪。他为了摆脱在任城的尴尬局面,天宝元年,被迫移家曲阜陵城村去了”。这段故事听起来有声有色,实际上李白在济宁根本没这桩事,纯属说者自欺欺人的胡编乱造。同样是说者为否定李白寄家任城制造的虚假证据。
第五:制造违反逻辑规定的推理。他们说:“旧说李白寄家任城,千年以来,以成定论。然实际上并非如此”。如此推理的形式,完全违背了逻辑推理的规则。只给李白寄家任城的判断戴上一顶“旧说的”帽子,就能把寄家任城的结论给否定了吗?“旧说”这个概念,不具备正确还是错误的判断性质。也就是说,“旧说”并不一定就是错误的。它既然不一定是错误的,就不应该得出“并非如此”的结论。再者“并非如此”这个结论又是何等性质的判断?这种既无主词,又无宾词;既不肯定什么,也不否定什么的判断,除了混淆是非之外,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通过上述对否定李白寄家任城所采用的五种手法的剖析,我们不难发现,否定李白寄家任城之说的错误,诚然有些是分不清现象与本质的关系,一时受现象所迷惑。但绝大多数则表现为“故意”性质。此等性质的错误,在李白研究的全部历史中,是不为多见的,所以必须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