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轩辕问非
2025年9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对外发布通告:9月5日起集中采集辖区内男性居民血样录入本地DNA数据库。该通报称,血样采集是为了完善公民身份信息,相关DNA信息直接关联到个人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办理。对于防范老人儿童走失、人员身份信息确认等方面,具有重大作用。采集过程严格遵循相关规范,居民个人信息及生物样本将依法严格保密,确保信息安全。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条);禁止非法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第四十条,是否可引申解释为隐私权?)。而强制性的生物信息采集,尤其是DNA这种包含个人最核心生物特征和遗传信息的数据,直接关系到公民的隐私权、人格尊严和个人信息自决权。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关键点在于:该条款的适用对象是“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这意味着,即便在刑事侦查中,对非犯罪嫌疑人进行强制性的生物样本采集,也缺乏直接的、普遍性的法律授权。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生物信息属于敏感信息)必须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的情形除外。这意味着,如果该取采DNA的通告是强制性的,它的合法性完全取决于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授权。《民法典》也有关于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明确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性法律。其中明确将“生物识别”信息列为敏感个人信息。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单独同意”指的是必须经过每一个被取血者的明确同意,而不能通过一揽子协议默认获取。这一点至关重要。
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员,但上面所例举的都是相关法律规定,每个人都能查得到。至于锡林浩特市“集中取采辖区内男性居民血样录入本地DNA数据库”一事是否违法、违宪,还得专业人士来解答。我在网上逛一圈下来,发现聊这件事的人也不少,但绝对大部分都是帮着解释这么做的理由,包括好处与必要性。只有个别人置疑这么做是否合法。
比如,流量狗们说:这种采集更利于寻找失踪人口,包括一些无名尸。我觉得这个理由很奇怪,家里有人失踪的,不需要动员,家属自然愿意且主动提供DNA数据。家里没人失踪的,你抽他们的血建立档案,这是等着他们的家人随时失踪吗?再者,失踪儿童的父母肯定愿意提供DNA数据,也建档了好多年,但找回来多少了呢?何况14亿人还有人均两个监控探头。
有些东西其实都是最基本的常理,退一步讲,即便真为了寻找失踪人口,就可以抽所有人的血吗?那以后会不会为了某些人而割掉另一些人的鸡鸡呢?这不是开玩笑,逻辑往下推就是这个结果。两千多年前杨朱老师说的“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至今很多人可能理解不了。而在我看来,这句话更重要的一点是,“拔一毛”也得我自己愿意—— 自愿是前提。如果今天强制拔毛,明天就可以强制割卵。
个人DNA数据是法律意义上最高级别的隐私,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作为DNA所有者,你享有以下受法律保护的权利:1、知情权与同意权:任何机构或个人在收集您的DNA之前,必须明确告知您收集的目的、使用方式、保存期限等,并必须获得你的明确同意;2、决定权:你有权决定是否提供你的DNA数据,有权拒绝他人的收集要求;3、查阅与复制权:您有权向信息处理者查阅、复制您的个人信息,包括DNA数据;4、更正与删除权:发现信息有误时,你有权要求更正;在目的已实现或你撤回同意时,有权要求删除,即被遗忘权;5、要求解释权:你有权要求信息处理者说明其个人信息及处理规则。
即便是依法强制取采DNA数据,也有着严格的限制:1、必须基于《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明确授权;2、仅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被害人等与案件直接相关的人员;3、仅限于侦查犯罪等特定法定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用途。4、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审批。最后我想再次强调: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你的明确、单独同意,或者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都无权收集、使用、处理你的DNA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