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生活在一个良心匮缺的时代,我们胆怯、懦弱,看着别人受难,却自己躲在一边;看着强权施虐、却默不作声。虽然我们羡慕有良心的人,为自己没有良心勇气而羞愧,但在现实的考验面前还是会选择不理睬良心地存活下去。良心本身不是道德原则,良心是在处理具体情况时,在特殊场合和问题面前根据某种道德原则所做的选择和行动。这种道德原则往往来自一个人的信仰,尤其是道德信仰。
良心虽然能帮助人辨别对错和是非,但良心本身并没有什么好坏或善恶的实质内容。决定良心实质内容的是运用什么道德原则(这关乎承认哪种道德权威)和如何运用道德原则(这关乎运用者是否具有“审慎”这种实践性美德)。对于良心的这两个方面,理性的作用都特别重要,但宗教信仰却能给予特别的便利。在宗教信仰中,基本的道德原则及其权威来源都是清楚的,而宗教传统文献和共同经验则有许多良心行为引人向善的先例。这就像法治传统良好的社会不仅有受尊重、有威望的法律,而且还有许多可供咨询和参考的判决先例一样。
说到良心的道德原则的时侯,人们往往会想到神和神对人的道德诫命,因此,虽然美国宪法中没有关于保护个人良心的条文,但还是有法学家和伦理学家将宪法修正案第一条中的保护宗教信仰自由解释为实际包含了保护个人的良心自由。那么,在神的诫命和人的良心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呢?不妨用一个广为人知的故事做例子,那就是在索福克勒斯的《安提戈涅》。在剧中,安提戈涅想方设法要安葬她的哥哥波吕尼克斯,但国王不允许,因为波吕尼克斯是在叛国的战斗中死去的。安提戈涅对国王说,有一种比国家法律更高的法,她要服从的是更高法律,只有更高法才具有神圣权威,更高法不仅要求人不做恶事,而且还要求人做善事。安提戈涅坚持说,神要求她善待自己兄弟的遗体,将其安葬,违反国法做这件事是她正当的良心行为。
那么安提戈涅所说的神法是什么呢?希腊的神从来没有向凡人宣喻过神法,希腊神话中的大英雄珀耳修斯(Perseus,宙斯和达那厄的儿子,传说中迈锡尼,Mycenae的开国者)从来没有像旧约中的摩西那样登上西奈山,在熊熊烈火中谛听上帝的诫命,接受上帝与以色列人的约定。大神宙斯也从来没有用文字公布过像《圣经》中的那种“十诫”。因此,尽管安提戈涅说到具有神圣权威的更高法,但那不可能是像基督徒从《圣经》里读到的戒律。当然,她说的也不是什么部落里的规定。她心目中的神法是每个正常的人都能用良心感知的原则,也就是后来自然法哲学家们长说的那种“刻印在人心上的律法”。
与异教的希腊人不同,犹太教徒和基督教徒有文字的启示,摩西在西奈山上宣喻上帝的诫命,《圣经》里有十诫,都是用文字记载的。人们因此常常以为,犹太人和基督教徒有不同于自然法的道德传统,他们有了神法,因此根本不需要自然法。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天主教哲学教授布德西斯泽乌斯基(J. Budziszewski)在《良心的报复》(The Revenge of Conscience)一书中指出,犹太教和基督教并不排斥自然法,而且,“在犹太教徒和基督教徒那里,写在人心上的律法要比在异教信徒那里更牢固、更坚实得多。”他还指出,“‘写在人心上的律法’这个说法本身就出自《圣经》,是从新约‘罗马书’里来的。”犹太教称自然法为“诺亚法”(Noahide Laws),因为传说,在上帝与亚伯拉罕的后代订定盟约之前,上帝就已经为诺亚的后代(也就是全人类)设立了一些普遍的行为准则。
基督教因此有对“一般启示”和“特别启示”的区分。一般启示是对所有的人类而言的,只要是人,就不可能不受到一般的道德启示,即伦理学所说的“不可能不知道”。特别启示则是对教徒信众而言的,由见证过神迹的人传播于世,是写在《圣经》里的。一般启示让人知道举头三尺有神明,知道凡是人都可能有罪过。特殊启示让人知道罪过的性质和靠什么力量从中得到救赎。一般启示与特殊启示的关系可以理解为是自然法与神法关系的另一种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