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来不良文化的入侵我们有权说“不”,我们引以为自豪的民族传统文化将在国际市场上占据更大份额……在10月24日召开的“教科文组织文化类公约”座谈会上,已进入批约阶段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传递出了这样的讯息。
去年10月20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顺利通过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此前,《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已先后被批约生效,《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目前正进入批约阶段,待有30个国家批准加入后即可生效。
10月24日,文化部、商务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艺术研究院等单位的代表以及专家学者汇聚一堂,对正在紧张批约阶段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展开热烈讨论。文化部外联局副局长李新在会上公布了这样一组数字:据联合国统计,全球文化贸易总额从1980年的953亿美元猛增到1998年的3879亿美元,这些贸易主要发生在少数发达国家之间。我国文化贸易则存在巨大逆差,2001年我国音像制品出口总额为0.3亿美元,进口为0.5亿美元;2003年我国音像进出口比例为9:1。在这种形势下,《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将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文化安全,为中国文化产品走向世界提供国际法律依据。
与会人士一致认为,《公约》的通过对维护各国民族特性,促进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文化产业的发展,推动国际间文化的平等交流与合作,保护和促进世界文化多样性具有深远的意义。《公约》明确承认文化产品与服务具有经济和文化的双重属性,规定缔约方拥有在本国境内采取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措施的主权,强调加强国际合作,尤其是照顾发展中国家的文化产业发展等。
我国是个历史悠久、文化资源极其丰富的大国,同时又是一个文化产业相对薄弱的发展中国家,《公约》为我国防范境外有害文化产品和服务入境提供了法律依据,一旦外国文化产品和服务过量进入,或有害的文化产品渗透侵入,对我国的文化安全构成威胁时,我国可有理有据地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有效的防止和干预。《公约》确定文化产品和服务具有文化和商业的双重属性,而不是简单套用贸易自由化的原则,鼓励国际间开展平衡的文化交流与合作,规定要推动发展中国家文化产品与服务更多地进入全球市场和国际流通网络,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的文化产品与服务提供优惠待遇,这些将有利于保护和促进我国文化产品的发展和壮大。另外,《公约》还为各国政府规定了四方面的义务:信息交换和透明度义务;对公众的教育和宣传义务;鼓励民间社会参与实现本公约目标的义务;加强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以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化的义务,这些义务将有利于提升我国政府在保护文化多样性方面的管理水平。
“以前许多国际公约都是强国聚在一起制定的,保护的也是强者的利益,这一《公约》却是保护弱者的,《公约》中有利于我国的条款非常多。”李新这样评价《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他强调《公约》对我国文化的发展非常有好处,一定要做好充足的准备,有预见性地分析研究《公约》的内容,趋利避害,充分利用好《公约》,使我国在文化经济贸易中获得最大利益。
外交部条法司副处长苟海波说,当今世界各国的文化产品大都被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所垄断,使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文化陷入危机,《公约》的出台是一场及时雨,将有效保护这些弱势国家的利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政策法规司副司长于慈柯建议,要进一步分析《公约》条款,研究哪些是对我国有利的,哪些是制约我们发展的,利用《公约》保护好我国文化遗产。
文化部外联局国际处副处长杨治说,强势文化的冲击使世界各国文化趋同,越来越多的新生代吃着汉堡、听着美国音乐长大,本国的文化反而被边缘化,《公约》将改变世界文化贸易不平衡的局面。“待《公约》生效后,我们将能看到更多民族文化的身影,有越来越多的文化产品走出去。另外,政府也会进一步加大保护民族文化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