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我省动漫产业发展,加强对动漫产业的服务和管理,落实扶持动漫企业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推动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32号、鲁政办发〔2007〕1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漫企业指从事动漫产品的创作开发、生产及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漫产品包括动漫内容产品、动漫衍生产品、动漫软件产品以及其他动漫产品。1、动漫内容产品包括:漫画作品、动画(含电影电视及音像制品)、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作品、舞台动漫剧、实用动漫等;
2、动漫软件产品包括:动漫教育软件、动漫制作软件、动漫传播软件等;
3、动漫衍生产品包括: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文具、电子游戏等周边产品;
4、其他动漫产品包括: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漫联”)办公室及山东省扶持动漫产业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漫联”)办公室认定的其他产品。
第四条 凡在山东省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动漫产品类生产经营的企业,均可根据本办法申请备案并享受扶持政策。
第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经省漫联备案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以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省漫联负责全省动漫企业备案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动漫企业备案工作办法及实施细则;
2、受理当地漫联报送的动漫企业备案申请;
3、负责组织动漫企业备案及年审。动漫企业备案及年审组织工作由省级以上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信息产业、税务等部门负责实施,其备案及年审公文按照《山东省扶持动漫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公文流程》的规定执行;
4、对重点动漫企业进行备案初审;
5、将备案和初审名单报部漫联办公室备案或核准;
6、省漫联研究确定的其他工作,以及部漫联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动漫企业备案及年审工作必须坚持为动漫产业服务、促进民族原创动漫产品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履行所承担的备案及年审职责。
第三章 标准
第八条 申请动漫企业备案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国家和省有关动漫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2、在我省依法设立一年以上;
3、以本办法规定的动漫产品的开发、生产、创作及自主经营为主营业务,且动漫产品经营收入占企业年收入总量的50%以上;
4、具有以民族文化为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动漫内容产品生产企业每年自主开发的产品数量不低于以下标准之一:从事动漫内容产品中漫画产品500页,动画作品300分钟,网络动漫(含无线动漫)作品50M、舞台动漫剧1部;动漫软件产品生产企业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动漫软件收入占企业年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动漫衍生产品生产企业合法生产的民族原创动漫形象产品占企业年收入总量的50%以上;
5、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0%;
6、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年收入5%以上;
7、具有从事动漫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要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8、产权明晰,管理规范。
第四章 申报
第九条 申请动漫企业备案的,应当向当地漫联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当地尚未建立漫联制度的,可直接向上一级漫联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动漫企业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动漫企业备案申报书,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和专业技术构成、制作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开发、生产、创作、经营的动漫产品列表;
4、制作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版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5、从事业务涉及国家规定的行政许可的须提交由有关机关颁发的许可证件;
6、应当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省漫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采取材料审核为主,实地考察为辅的认定方法,组织对享受优惠政策动漫企业的备案和考察。
第十二条 当地漫联办公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其申请备案动漫企业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省漫联办公室。省漫联自收到下级漫联办公室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审查合格的,颁发动漫企业备案证书;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报国家部漫联办公室核准的动漫企业备案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省漫联依据国家部漫联制定的标准和办法提出初审意见:
1、分支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注册资本和营业收入的额度按照国家部漫联的规定执行。 2、其他经省漫联推荐备案在资金、人员规模、品牌价值等方面具有战略意义的动漫企业。
第十四条 经省漫联备案的动漫企业凭动漫企业备案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年审
第十五条 动漫企业备案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六条 动漫企业所在地漫联应当于每年年初按本办法规定的备案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漫企业进行年度初审。
第十七条 动漫企业年审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年审报告书; 2、动漫企业备案证书副本; 3、省漫联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八条 动漫企业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述材料报送当地漫联办公室接受年审初审,当地漫联办公室于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结果报省漫联办公室。当地尚未建立漫联制度的可向上一级漫联办公室提交年审报告书。
第十九条 省漫联对动漫企业进行实地抽样年审。
第二十条 年审合格的动漫企业,由省漫联公布并在动漫企业备案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不再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并报部漫联办公室对外公布。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备案的动漫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3个月内,向其当地漫联办公室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申请备案。
第二十二条 当地漫联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变更或重新认定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并报省漫联办公室,省漫联应当自收到相关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变更或重新备案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三条 经备案的动漫企业经营活动发生变化,达不到本办法动漫企业备案标准的,省漫联将报请部漫联办公室备案后撤销其享受优惠政策动漫企业备案证书。
第二十四条 经备案的动漫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外,省漫联将撤销其动漫企业备案证书,并报部漫联办公室备案:
1、制作、生产、销售、传播侵权盗版或其他违法内容动漫产品的;
2、在备案和年审时提供虚假材料或内容的;
3、有其他应当撤销动漫企业备案证书行为的。 对本条前款所列的动漫企业视其情况轻重,在一至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
第二十五条 申请动漫企业备案或年审时,应当如实提供本办法所要求的材料和内容。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内容,一经查实,应停止受理其备案申请,并取消该企业当年申报资格或撤销其备案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动漫企业备案申报书、年审报告书及动漫企业备案证书由部漫联办公室统一监制,省漫联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漫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动漫企业备案(年审)申报材料审核证明
2、省漫联成员单位对动漫企业备案会签意见
3、动漫企业备案申报书
4、动漫企业备案申报材料(纸质版、电子版)目录顺序
5、动漫企业年度审查报告书
6、省漫联成员单位对动漫企业年审会签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