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宁市颁布《济宁市职工大病互助保障计划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今年济宁市将继续开展职工大病互助保障计划,并规定入保人患有七类大病之一便可获得6000元或10000元的互助保障金补助。据了解,集中办理职工大病互助保障费的收缴等工作将于本月中旬举行。
据了解,凡市辖区(指市中区、任城区、高新区、小北湖旅游度假区),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省属以上驻济单位符合《实施办法》,未超过60周岁的在职员工(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均可依据自愿的原则,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加入,也可依照《实施办法》规定个人加入职工大病互助保障计划。其余县市参照《实施办法》自行组织实施。
职工大病互助保障期限为2年,每人一次性缴费40元或60元(每人每次只能选择其中一种缴费金额);根据《劳动法》关于“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的要求,保障费可由个人缴纳,也可由单位与个人共同缴纳,或由单位全额缴纳。入保人在保障责任期内,经市以上三级医院首次确诊,患有《实施办法》七类大病之一者,一次性缴纳保障费40元的可申请领取互助保障金6000元,一次性缴纳保障费60元的可申请领取互助保障金10000元。其中大病分别为: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手术、主动脉手术。
首次入保执行90天的免责期,入保人在保单生效之日31天起至90天之间,经市三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中一类大病,由职工所在单位工会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办理申请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入保人在保障责任期内失业,仍可向基层工会或直接向市总保障部门申请办理互助保障手续。保障费按照“专款专用、结余滚存”的原则,建立专门账户管理,并接受职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