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孟之乡网消息 为加强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管理,推动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近日,济宁市下发了《济宁市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提出从8月23日起,全民健身工程将向社会免费开放,并在全省率先实现全覆盖。
《办法》提出,济宁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将全民健身工程建设用地按照每人2.5平方米的体育场地面积纳入城建规划;县(市)人民政府将全民健身工程建设用地按照每人2平方米的体育场地面积标准纳入县(市)城区建设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休闲场所,需按照30%以上的用地面积标准,规划建设全民健身工程。对居住区的全民健身工程,将按照每千人225平方米至645平方米,小区将按照每千人65平方米至105平方米进行规划。 市县(市、区)、乡三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建设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并在城市社区、农村社区(中心区)、行政村以及公园、广场与绿地,建设全民健身工程。此外,体育行政部门在具备一定条件的公园、绿地、广场等场所,需结合全民健身工程,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规划建设一处15平方米至20平方米的全民健身活动服务亭。
记者了解到,每建成一个社区健身苑或街道文体活动中心,市级给予2000元的器材奖励,每建成一个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给予1000元的器材奖励,其它建设资金由县市区自行解决。
为更好地对全民体育设施进行管理与使用,管理单位需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对所属健身器材进行登记造册,对场地设施及使用进行日常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行政村和公园、绿地、广场、居民住宅小区等建设管理单位所属的全民健身工程应当向社会开放。
全民健身工程应专项用于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征得体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将全民健身工程改作他用,不得利用全民健身工程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确需改变用途的,必须征得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先行择地新建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单位还将结合实际,及时增加、更新健身器材、设施,满足市民的健身需求。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全民健身工程维修、更新、开放等管理措施执行不到位的,体育行政部门将责令相关管理单位限期改正。此外,对于侵占全民健身工程的,管理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损毁、破坏全民健身工程的,管理单位应责令其修复或赔偿;破坏全民健身工程的,还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