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旅游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混乱现象得不到改善,那么那些涉及导游收入的问题,就会缺乏一个良性的运作环境,欺诈和信用危机等问题也会接踵而至。
近日,国家旅游局等三部委联合出台《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上肯定并支持推广导游薪酬制,以求规范争议较大的导游行业。今后旅行社将依法向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提供工资、带团补贴、奖金以及社会保险等一系列薪资保障。值得注意的是,《意见》中明确提出,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业内人士指出,建立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相当于国家首次明确游客向导游支付小费合法化。
旅游行业乱象多且难治理,是多年来网友和媒体的共识,其实,旅游行业有多“乱”,就说明导游的收入来源有多“乱”。一个专职导游,每月从旅行社得到的底薪是很少的,有的甚至只有象征性的几百元,带团一天,就赚取约200元的导服费,而少数负团费出游的旅行团,导游不仅没有导服费,甚至还需向旅行社支付一定的“人头费”来补足团费,这部分费用,基本上就来自于鼓励游客购物或者参加自费活动赚取的回扣。而为了吸引游客报名,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如今靠负团费旅游线路“蒙人”的旅行社也相当普遍,因此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何有些导游因为游客没有购物或者消费未达到理想的额度,就急到出口伤人甚至演变为出手伤人,因为他们也实在是“压力山大”。专职导游都这样,那么兼职导游就更不用说了。
规范旅游行业,一个重要的路径就是规范导游的收入来源,此次《意见》的出台,对导游薪资构成进行了重新框定,这对旅游行业和广大游客来说是一个福音。不过,其中的小费部分,执行起来难度颇大,也注定会众说纷纭。
近年来其实一直有专家呼吁,国内导游的小费问题应该与国外看齐,在他们看来,外国导游能通过“小费”赚得不少,为什么我们就不能?其实,这首先是文化差异导致的。在绝大多数中国人看来,既然我已经支付了接受商品或服务的相关费用,那么对方就应该尽到相应的责任,消费者无需再支付额外的费用。而西方一些国家不仅有支付小费的文化传统,还有相对统一的支付标准。其次,“导游小费”在我国不仅没有法律支撑,还涉嫌违法。2013年新修订的《旅游法》明文规定,导游不得向游客索取小费。
但是微妙之处在于,法律条文上用词为“不得索取”,没有说游客主动给的不能接着,因此,对于一些精明的导游和旅行社来说,就有了可以操作的空间。比如,他们会以怠工、暗示甚至强迫的方式令游客“被自愿”。事实上,不被《旅游法》允许的强制购物就属于游客“被自愿”,而且是长期“被自愿”。如果旅游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混乱现象得不到改善,那么那些涉及导游收入的问题,就会缺乏一个良性的运作环境,欺诈和信用危机等问题也会接踵而至。
其实,将旅游小费合法化落实到纸面上并不难,难的是怎样营造一个健康的“小费文化”,让人们都能坦然地接受它。目前在我国,小费仍不被大多数人认同,这不仅需要一个长期的观念转变的过程,还与行业的进一步规范,制度的进一步健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说白了,它应该是一个水到渠成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