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旅游局、财政局,济宁高新区财政分局,济宁北湖度假区旅游局、财政分局,市直各旅游企业:
为有效开拓全市旅游客源市场,做大做强旅游企业,推动我市旅游业平稳快速发展,根据《济宁市旅游奖励暂行办法》(济政发〔2009〕7号),现就2010年度旅游奖励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引来旅游包机、旅游专列、旅游大巴车队和自驾车队达到《济宁市旅游奖励暂时办法》要求的人(台)数的组团旅行社;本年度营业收入增长达到规定百分比的旅行社;全年承接市外团队达到3000人以上和对组团到本市且年送客达1000人以上的旅行社;当年取得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和旅游强县的单位;自主研发旅游纪念品,当年获得省级以上旅游商品设计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单位或个人;在市外进行旅游宣传和线路推介的本市旅游企业。
(一)组织旅游专列、包机、大巴车队、自驾游车队来济宁旅游,本市接团单位申报奖励的,提供由本市接团单位(旅行社、景区、景点、酒店、宾馆)分别填写的济宁市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登记表、济宁市景区(景点)接待旅游团队登记表、济宁市酒店(宾馆)接待旅游团队登记表。
(二)上年营业收入500 万元(含500 万元)并增长10%以上的本市旅行社申报奖励的,需提供2009和2010年度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审报告。
(三)全年承接市外团队达到3000 人以上和对组团到本市且年送客达1000 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申报奖励的需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组团旅行社与接团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接团旅行社出具给组团旅行社的旅游发票、旅游团队在本市旅游饭店的住宿证明及住宿发票、旅游团队游览景区(景点)的证明及门票存根。
(四)当年取得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或旅游强县的单位申报奖励的,需提供国家、省公布的文件、证书的复印件。
(五)凡自主研发旅游纪念品,当年获得省级以上旅游商品设计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单位或个人申报奖励的,需提供国家、省公布的文件、证书的复印件。
(六) 对在市外进行旅游宣传和线路推介的本市旅游企业申报奖励的,需提供在市外相关媒体进行宣传的合同、文字图片和音像资料等。
三、申报方式
县(市、区)属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属县(市、区)旅游局、财政局,由县(市、区)旅游局、财政局在规定的时间内联合上报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市属单位直接报送市旅游局、市财政局。所有申报材料需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
申报截止时间为
联系人:济宁市旅游局 周鲁宁 2176718
济宁市财政局 李景堂 2606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