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实施是国家加强民生立法的重大成果。新法自2013年7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以来,全市各级采取有力措施进行宣传贯彻,取得阶段性成果。在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全市上下要进一步学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加强和改进老龄工作,保障和增进老年人福祉,全面推进“孝德济宁”“幸福济宁”建设。
老年人的事,是家事也是国事,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济宁市是孔孟之乡、礼仪之邦、孝源之地。万德孝为先。市委、市政府始终把发展老龄事业作为民心工程和重大政治任务,将老龄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采取有力措施,强化政策支持,“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老年权益保障机制更加完善,老年人生活幸福指数得到有效提升。我市是老年人口大市,目前全市老年人口达到131万,占全市总人口的15.47%,老龄化程度高于全国和全省水平,预计到2015年,老年人口总量将达到160万,比重达到19.7%。人口快速老龄化引发的矛盾,已由养老问题向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渗透,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任务,明确了家庭、政府、社会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责任。贯彻落实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利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各项挑战,有利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利于将老龄事业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各级各部门要准确把握形势,统一思想认识,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将各项学习宣传贯彻任务加以推进落实,加快实现“老有善养”的战略目标,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要创新载体丰富形式,营造敬老为先的浓厚社会氛围。良好的社会氛围是加快发展老龄事业、全面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重要保证和必要条件。近年来,我市依托孔孟之乡传统儒孝文化资源,结合当代社会主义价值体系观念,从宣传、践行当代孝文化入手,组织了“敬老文明号”、“孔孟之乡二十四孝星”等孝亲助老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树活动,开展了孝文化教育基地、宣传一条街建设活动,实施了孝文化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的“六进工程”,营造了尊老敬老的浓厚社会氛围,为老龄事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强“孝德济宁”建设,是新时期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实现“幸福济宁”的有效途径,是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必然要求。要让孝亲敬老深入人心,突出济宁儒家孝文化的特色抓好宣传,整合宣传资源,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途径,努力形成立体宣传效应,引起群众共鸣,唤起道德良知,增强社会效果。要让助老爱老成为风尚,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内容列入涉老表彰项目的评选条件,广泛深入开展树典型、学孝星活动,让身边典型的感召力和带动力,推动全社会敬老崇孝。要让“孝德济宁”“幸福济宁”建设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激发全民共建热情,着力优化老年宜居环境,推动家庭代际和顺、感恩尽孝,社区和谐共享、爱老惠老,企事业单位服务敬老、用心助老,积极为老年人办好事、解难事、排忧事,让老年人人人得实惠、处处受尊重。
要保障和完善老年基本民生,健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家家都有老人,人人都会变老,养老问题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让老年人享受平安、健康、幸福的晚年生活,是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职责。《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单独成章,足见对保障和改善老年民生工作的重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养老工作压力空前,市委、市政府十分关心老龄问题,高度重视老龄工作,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民生保障“十大体系”,将“养老服务工程”列入政府为民十件实事,适度普惠的老年福利制度初步建立,社会化养老服务等工作走在了全国、全省的前列。《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确立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制度框架,明确了社会各养老服务主体的责任,各级要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城乡同步”的思路,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构建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要加快发展机构养老服务,逐步建立覆盖全市、适应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要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引进和培育各类养老服务组织,采取多种方式,提升居家养老服务的规模和水平。要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搞好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确保“十二五”末全市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55%以上的农村社区,逐步建立与人口老龄化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要完善政策合力推进,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当前,老龄事业正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各方面广泛关注、老年人热切期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学习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契机,完善政策体系,健全工作机制,站在新起点,展开新布局,实现新发展。要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求,及时修订、补充济宁市老龄政策体系,健全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老年福利制度,不断提升老年人保障水平,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不断完善,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要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完善老年维权网络和法律援助体系,确保老年人各项待遇落实到位,各项权益较好保障。要进一步完善党委政府领导、老龄委协调、相关部门负责、社会力量参与的老龄工作机制,营造大老龄工作格局,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整合全社会的资源,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要重视发挥老年人的才智和力量,大力宣传健康老龄化、积极老龄化理念,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要创新老年群体社会管理,加快推进老年群体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老有所为规范化管理体系,积极培育发展各类老年群众组织,尤其要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积极引导和鼓励老年人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形成有利于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和工作运行机制。
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老年人过上幸福美好的晚年,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作。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满足老年人的合理需求,是我们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我们要以更大的力度学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面推进老龄事业,“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更加完善,让全市老年人生活得更有尊严、更加幸福,努力建设好“孝德济宁”“幸福济宁”,为与全省同步提前建成全面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作者系济宁市副市长、市老龄工作委员会主任
老年人的事,是家事也是国事,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济宁市是孔孟之乡、礼仪之邦、孝源之地。万德孝为先。市委、市政府始终把发展老龄事业作为民心工程和重大政治任务,将老龄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采取有力措施,强化政策支持,“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老年权益保障机制更加完善,老年人生活幸福指数得到有效提升。我市是老年人口大市,目前全市老年人口达到131万,占全市总人口的15.47%,老龄化程度高于全国和全省水平,预计到2015年,老年人口总量将达到160万,比重达到19.7%。人口快速老龄化引发的矛盾,已由养老问题向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渗透,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任务,明确了家庭、政府、社会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责任。贯彻落实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利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各项挑战,有利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利于将老龄事业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各级各部门要准确把握形势,统一思想认识,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将各项学习宣传贯彻任务加以推进落实,加快实现“老有善养”的战略目标,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要创新载体丰富形式,营造敬老为先的浓厚社会氛围。良好的社会氛围是加快发展老龄事业、全面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重要保证和必要条件。近年来,我市依托孔孟之乡传统儒孝文化资源,结合当代社会主义价值体系观念,从宣传、践行当代孝文化入手,组织了“敬老文明号”、“孔孟之乡二十四孝星”等孝亲助老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树活动,开展了孝文化教育基地、宣传一条街建设活动,实施了孝文化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的“六进工程”,营造了尊老敬老的浓厚社会氛围,为老龄事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强“孝德济宁”建设,是新时期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实现“幸福济宁”的有效途径,是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必然要求。要让孝亲敬老深入人心,突出济宁儒家孝文化的特色抓好宣传,整合宣传资源,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途径,努力形成立体宣传效应,引起群众共鸣,唤起道德良知,增强社会效果。要让助老爱老成为风尚,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内容列入涉老表彰项目的评选条件,广泛深入开展树典型、学孝星活动,让身边典型的感召力和带动力,推动全社会敬老崇孝。要让“孝德济宁”“幸福济宁”建设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激发全民共建热情,着力优化老年宜居环境,推动家庭代际和顺、感恩尽孝,社区和谐共享、爱老惠老,企事业单位服务敬老、用心助老,积极为老年人办好事、解难事、排忧事,让老年人人人得实惠、处处受尊重。
要保障和完善老年基本民生,健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家家都有老人,人人都会变老,养老问题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让老年人享受平安、健康、幸福的晚年生活,是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职责。《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单独成章,足见对保障和改善老年民生工作的重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养老工作压力空前,市委、市政府十分关心老龄问题,高度重视老龄工作,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民生保障“十大体系”,将“养老服务工程”列入政府为民十件实事,适度普惠的老年福利制度初步建立,社会化养老服务等工作走在了全国、全省的前列。《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确立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制度框架,明确了社会各养老服务主体的责任,各级要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城乡同步”的思路,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构建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要加快发展机构养老服务,逐步建立覆盖全市、适应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要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引进和培育各类养老服务组织,采取多种方式,提升居家养老服务的规模和水平。要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搞好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确保“十二五”末全市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55%以上的农村社区,逐步建立与人口老龄化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要完善政策合力推进,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当前,老龄事业正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各方面广泛关注、老年人热切期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学习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契机,完善政策体系,健全工作机制,站在新起点,展开新布局,实现新发展。要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求,及时修订、补充济宁市老龄政策体系,健全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老年福利制度,不断提升老年人保障水平,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不断完善,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要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完善老年维权网络和法律援助体系,确保老年人各项待遇落实到位,各项权益较好保障。要进一步完善党委政府领导、老龄委协调、相关部门负责、社会力量参与的老龄工作机制,营造大老龄工作格局,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整合全社会的资源,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要重视发挥老年人的才智和力量,大力宣传健康老龄化、积极老龄化理念,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要创新老年群体社会管理,加快推进老年群体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老有所为规范化管理体系,积极培育发展各类老年群众组织,尤其要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积极引导和鼓励老年人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形成有利于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和工作运行机制。
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老年人过上幸福美好的晚年,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作。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满足老年人的合理需求,是我们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我们要以更大的力度学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面推进老龄事业,“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更加完善,让全市老年人生活得更有尊严、更加幸福,努力建设好“孝德济宁”“幸福济宁”,为与全省同步提前建成全面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作者系济宁市副市长、市老龄工作委员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