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是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和思想奠基者。他的经济伦理观,不仅奠定了儒家经济思想和伦理思想的理论基础,而且也对后世历代王朝管理社会经济活动及老百姓的日常经济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孔子(前551—479),是个圣人,是个道德家,世人皆知他是主张谋道不谋食的。不过,他为社会生活确立了一整套旨在维护国家政治秩序和协调人伦关系的道德规范,这其中很多内容都涉及如何来规范社会经济生活和协调社会经济关系的道德准则。因此,孔子的经济伦理观,不仅奠定了儒家经济思想和伦理思想的理论基础,而且也对后世历代王朝管理社会经济活动及老百姓的日常经济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孔子是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和思想奠基者。他生活在春秋末期,通过对西周宗法伦理文化的全面总结,特别是通过对宗法制下家族公社经济的经济特征的研究,全面提出了调节社会经济生活和约束社会各个层面经济行为的一系列道德规范,从而为其后儒家经济伦理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在宗法制家族公社经济的经济形态下,人们的社会经济地位,主要是宗法贵族占有土地和劳动力的多少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状况之差别,最终都是由他们在宗法血缘关系中所处的尊卑贵贱、长幼亲疏之宗法等差所决定的,因此,凡是处于这一宗法血缘关系之中的每一个人,上至天子下至自由民,他们对于财富的占有虽有贫富之等差,但或多或少、或贫或富都是既受其名位身份的限定又同时得到其名分制度之保障。即使那些卑贱的“族众”,他们起码的衣食生活资料也应该有所保障,否则他们便无法生存和从事生产。儒家家族主义经济伦理的理论核心是其等级制思想。
孔子首先论证了建立和维持等级制经济制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他认为,“贵贱不愆,所谓度也。”反之,“贵贱无序,何以为国?”因此,人有贫富贵贱之差别是必然的,建立与这种等级制相适应的财富占有和分配制度也是必需的、合理的。在孔子看来,明确和整肃名分等级秩序乃是治国为政的头等大事,故而当他的学生子路问他,“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他便断然答道:“必也正名乎”。所谓“正名”,即是明确等级名分制度,以便使人们的实际社会地位包括经济地位与其名位身份之等级真正相符。《论语》中记载孔子和齐景公的一段对话便充分说明了这种“正名”的经济功能;“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公曰:‘善哉!信如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虽有粟,吾得而食诸?’”齐景公完全领悟到孔子的意思,坚持等级名分制度,乃是君主及其贵族保持其富贵地位之前提,相反,如果失去了这一制度,人君便有粟而不得食了。孔子强调等级制度,在经济上的含义主要有两层:一是说人们处在某种名分等级之上,就应该享受与其相适应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待遇,因此,只要不超过其名分之限定,人们欲求和谋得财富就具有道德合理性;一是说人的财富占有以及对财富的追求必须受其名位身份等级之限定,因此,那种违礼背义地谋取富贵利达的经济行为便是不道德的。孔子认为,“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可见,人们欲富贵、恶贫贱并没有错,只要处之以“道”、去之以“道”,便是合理的了。孔子不仅承认在一定的名分限定之内追求富贵利达是完全道德的、合理的,而且他还进一步指出,如果一个人的富有程度和经济状况不称其位也是不应该的,甚至是可耻的。在他看来,“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这是因为人们的名位身份使其都承担着一定的人伦经济义务,作诸侯人臣的其财富上不足以向天子纳贡、下不足以养民就是不道德的;作庶民人子的其家业仰不足以事父母、祭祖宗,俯不足以畜妻子、继种姓也同样是不道德的。故《孝经》讲,“用天之道,分地之利,谨身节用,以养父母。此庶人之孝也。”而要对父母尽“孝”之人伦义务,就必须生产并占有一定的财富,以便从物质上保证对父母做到“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对于人的生活消费,孔子也认为既不能高而越礼,也不能低而损礼。如孔子的得意门生颜渊死后家贫无力安葬,颜渊的父亲请求孔子卖掉车子以为颜渊置椁,孔子不仅认为颜渊不应有椁,而且还说“以吾从大夫之后,不可徒行也。”即按他自己的身份来说,行走不能没有车。在孔子看来,像晏婴那样一件狐裘穿三十年,祭祖用的猪腿连盘子都放不满,这样的克俭就是近乎吝啬了,而且也是不符合晏子所处的等级名分的要求的。诚然,孔子也主张“君子谋道不谋食”和“君子忧道不忧贫”,但这实际上只是就知识分子群体的人格修养而言的。孔子强调知识群体的社会基本职能只能是“谋道”,即创造和追求文化价值和道德价值,而不是主要在于“谋食”,即生产和积聚物质财富,即使对于这些“谋道”的君子来说,提倡“安贫乐道”却不等于说可以不食人间烟火,故而孔子并不否认他们也同样具有占有和谋得一定的物质财富的合法权利,他说:“学也,禄在其中矣。”然而,在孔子看来,对于人们来说,重要的问题并不在于是否认识谋利取财的合理性,而在于能否做到对自己的谋利行为有所节制。因此,孔子伦理经济思想的理论重心即在强调对人的利欲心理和谋利行为的道德限定和抑制。孔子主张人们对财富的占有应该严格遵守自己的名分地位的限定,例如《论语·先进》篇就记载说,“季氏富于周公,而求也为之聚敛而附益之。子曰:‘非吾徒也,小子鸣鼓而攻之可也!’”可见孔子对于季氏这样“富于周公”即超越其名分占有财富是极不容忍的。在他看来,由于人皆欲富贵而恶贫贱,如果人们追求财富的行为不受限制,势必会打破宗法名分制度及其等级制经济秩序而使社会陷入纷争侵夺之乱,故而他说,“放于利而行,多怨。”为了维护等级制社会经济秩序之和谐,孔子主张人的求利行为应该严格遵守礼义名分制度及其道德规范之限制。他强调人们应该树立崇高的道德信念,以便在日常经济生活中能够把“义”看得比“利”更重,特别是在二者发生冲突而不能两全的情况下能够舍利而遵义。因此,他总是劝勉人们“见得思义”、“见利思义”,而不要违礼背义地苟得苟取,在物质财富面前,应该始终坚持“义以生利”、“义然后取”的道德原则。当然,要让所有的人都做到这一点是十分困难的,孔子承认,“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只有“君子”才能把义看得重于利,而对于那些“喻于利”的“小人”,便必须对其加强道德教化引导,甚至须辅之以刑罚等强制手段,方能使其遵守名分制度的限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尽管孔子并不否认物质生活的必要性,或者说他也很重视增加生产以实现富国富民,但他确实更为看重社会道德生活,更强调礼义道德对于人们日常经济行为的指导和制约作用。
因此,“贵义贱利”论在孔丘的经济思想体系中处于核心和枢纽的地位。必须抓住这个核心,才能够对孔丘的经济思想体系有科学的理解。同样,贵义贱利论也是孔子整个经济伦理思想体系的核心,并且对其后儒家经济伦理思想的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它为千百年来儒家经济伦理的发展确定了始终不渝的主题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