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新修订的《山东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条例指出:“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围绕好客山东旅游品牌和市场需求,编制旅游市场开发总体方案和实施计划,有重点地开发境内、境外旅游市场。有关部门和组织在重大文化、体育、经贸活动中应当使用和推广好客山东品牌。新闻媒体应当将好客山东品牌推广纳入公益宣传。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省旅游市场开发总体方案和实施计划的指导下,围绕使用和推广好客山东品牌,确立具有本地特色的旅游品牌和宣传主题,拓展旅游市场”。
山东省将“ 好客山东”品牌的使用、推广与宣传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正式纳入地方法规,通过制度创新填补旅游条例的空白,不仅意味着“好客山东”品牌建设有了更为坚实的制度性、基础性保障,同时也标志着“好客山东”品牌自 2007 年创建发展至今,在山东省对外形象宣传中正式确立起“好客山东”品牌的主体地位,并提升成为一个全社会的系统工程,迈向了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发展道路。新《条例》的出台,无论在形式还是内容上,对“好客山东”品牌进一步提升、创新、发展都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
一、“好客山东”品牌内涵
2007年6月,山东省旅游局顺应现代旅游业发展趋势,推出了“文化圣地,度假天堂”这一全新的旅游主题形象。随后,在充分征求专家和广泛论证的基础上,紧紧抓住山东人的特质和山东资源优势,通过高度凝炼山东地域文化特征,提出将“好客山东”作为山东旅游宣传的主题口号。同时,又通过借助文字符号图形化设计出了融汇古今元素、个性鲜明、色彩绚丽的山东旅游品牌标识——“好客山东”(Friendly Shandong)。由此,山东旅游形象、旅游口号、旅游标识三位一体,组成了完整的山东旅游形象品牌体系。随着“好客山东”品牌内涵的日益丰富,“好客山东”不仅成为山东旅游品牌,也成为山东叫响全国、走向世界的一张新名片。
二、“好客山东”旅游品牌的价值及影响
“好客文化”是山东旅游发展最重要的文化基础和道德资源,经过三年多的推广宣传,以“好客”为文化内核的“山东精神”得到全面诠释和提升。“好客山东”对全省经济、社会、文化等多领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意义,为山东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做出了重要贡献:其一,在旅游经济领域,“好客山东”把“热情好客”的无形资源直接变成了旅游现实生产力,实现了传统文化与现代产业的有机结合,赋予了传统文化资源新的经济价值,有力地提升了山东旅游综合实力,为使旅游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奠定了重要基础。 其二,在社会发展领域,“ 好客山东”的提出,顺应了当今社会亲情化、体验化、个性化的发展趋势,突显了“以人为本”的社会主流价值观,旅游行业通过综合治理规范市场秩序、出台《好客山东旅游服务标准》、开展大规模服务人员培训等系列措施,迅速优化了山东旅游乃至全省整体服务行业的市场环境,山东服务行业在全国的口碑和美誉度得以大大提高。其三,在文化领域,“ 好客山东”高度凝练了山东地域文化特征,秉承了山东人热情好客的礼仪风尚,延续了齐鲁传统民俗的文化基因,既传承了古代优秀的历史文化,又以崭新的形式向世人展现出了现代山东人的精神面貌。
三、“好客山东”旅游品牌的营销模式
2008年,山东省旅游局在全国率先提出“联合推介、捆绑营销”的品牌营销策略,全面推进“好客山东”旅游品牌战略,整合省、市、县、旅游企业的资源,在央视等主流媒体集中开展以“好客山东”品牌为统领的山东旅游目的地整体形象宣传,“好客山东”知名度迅速提高,在全国产生轰动效应。“好客山东”品牌营销,在全国开创了政府为主导进行城市形象推介,以企业为主体运作市场的营销模式。
四、“好客山东”品牌纳入《条例》的重要意义
将“ 好客山东” 品牌首次正式纳入到新《山东省旅游条例》,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是一个重要突破和创新。以前山东省出台的旅游条例,涉及较多的是旅游规划、旅游资源开发保护、旅游经营活动等方面内容,但旅游品牌建设方面一直是个空白,这次将“好客山东”品牌首次纳入到《条例》中,以立法的形式保护品牌建设,以品牌建设促进制度创新。对旅游行业来说,这是全面推进“ 好客山东”旅游品牌战略、并以此促进全省旅游业升级转型的重要机遇;对全社会来说,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体现与时俱进精神的最好见证。山东旅游在制度创新和品牌建设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
《 条例》 的出台从相关主体、资金支持、范围渠道等方面对如何使用推广“好客山东”品牌作了明确规定。这表明,以后“好客山东”品牌的经营、管理、发展等各项工作都能够有法可循,有法可依。
五、“好客山东”旅游品牌建设的工作重点
《条例》的出台,为全面实施“好客山东”品牌建设提供了新的契机。既要加大形象宣传的推广力度,又要扩大品牌文化内涵的推广深度,要做好对外宣传与对内宣传的结合、形象宣传与产品推广的结合、形象传播与文化内涵挖掘的结合。具体而言:
一是强化政府主导,积极营销推广“ 好客山东” 品牌。 从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大型活动组织、旅游目的地营销等方面实现重点突破。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旅游资源、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区域性和城市旅游品牌的宣传推介等公共项目的支出。
二是积极倡导文明好客的社会新风尚,让每位公民做“ 好客山东”的友好使者,共同保护品牌。“好客山东”品牌只有深入到基层、扎根于民众当中,才能焕发出持久的生命力。通过开展“ 山东人游山东” ,出台《好客山东服务标准》,制定《国民旅游休闲计划》 等,努力提高服务质量,积极营造服务环境。通过旅游行业的引领作用,不仅使每一位山东公民成为“ 好客山东”的友好使者,也使得每一位来山东旅游的游客成为“ 好客山东” 品牌的积极传播者。
三是在全省各行业大型经济文化活动中推广使用“好客山东”品牌,发挥品牌外溢效应。对各相关行业如何使用“好客山东”品牌,新的《条例》做了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和组织在重大文化、体育、经贸活动中要使用和推广“好客山东”品牌。这将有助于进一步发挥和放大“好客山东”品牌的外溢效应,使“好客山东”旅游品牌逐步成为社会各行业、各部门共同使用的品牌,从而营造良好的“好客山东”社会氛围。
四是作为政府形象宣传载体,在各种经贸、外事等友好交流活动中推广使用“ 好客山东” 品牌。 以《 条例》规定的将“好客山东”品牌推广纳入公益宣传为契机,在省级主要媒体开设专题、专栏,在各城市媒体设立城市旅游形象宣传板块,在重要口岸及公共场所设立“好客山东”系列公益广告牌,同时在各级部门对外宣传、重大文化经贸交流活动中使用“好客山东”标识和带有“好客山东”标识的宣传品、纪念品、名片等,充分运用各种渠道开展“好客山东”品牌宣传,使“好客山东”品牌享誉、闻名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