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旅游法》明确规定了,“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但在现实中,低价团却屡禁不止,旅游行业内的恶性竞争仍在不断上演。
3月,颜先生一家4人报团参加了欧洲4国10日游,3月26日出发,4月4日回到重庆。颜先生说,旅行的报名费用为每人7000多元,可这一趟异域之行着实让颜先生一家很抑郁——一路上,负责带团的导游不仅服务不周,还对游客全程推销,最后甚至威胁游客不要“负隅顽抗”。事后经相关工作人员证实,该导游系台湾人,不具备在大陆从事导游行业的资格。(4月12日《重庆晨报》)
对于颜先生一家而言,在缴纳了每人7000多元的报团费用之后,他们希望买来的欧洲十日游是一次快乐而难忘的旅程。他们未尝不知道导游推销的厉害,但如果推销不是那么全天候进行,推销的商品也确实有可买之处,他们也可能慷慨解囊,买些礼品自用或送给亲友。可问题在于,颜先生一家及其同团团友们遭遇的是:一个没有从业资质的导游以秀下限的形式实施全程逼买。谁要是不买,导游可不是用目光杀死你那么简单,而是以言语暴力威胁、恐吓之,将本该欢乐的欧洲之旅变成了强迫购物之旅。
对于旅行社而言,参团团友缴纳的那点团费,还真不够4国10日的支出,如果不能从团友买买买中捞取一些外快,那么旅行社可是要亏本的。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旅行社对于那些能拼命压榨团友价值的导游,私下里寄予了相当大的厚望,希望他们能为社里带来更多的金钱回报,而这些导游事后也会收获到不菲的奖励。旅行社何尝不知道这类导游的资质有问题,行事风格太粗暴,但只要团友不投诉、不把事儿闹大了,旅行社可以当作啥也没有发生;而即便是像颜先生这样较真的人,归国后不依不饶,旅行社也不过是希望靠一定的经济补偿解决问题,压根不理会团友提出的严惩当事导游。
我国《旅游法》明确规定了,“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但在现实中,低价团却屡禁不止,旅游行业内的恶性竞争仍在不断上演,而消费者成了最大的受害者,别看花了钱,却享受不到任何旅行的乐趣。虽说《旅游法》也作出了如下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真正有几家旅行社、有多少导游能贯彻执行到底?除了极其高端的纯玩团能避免进购物店外,中端团和低端团的团友几乎都少不了被领着四处进店参观、消费。
旅行社做出了违法违规之事,侵害到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旅游监管部门就不能对其太客气,应视情节严重与否施以相应惩处。比如,没收旅行社违法所得、处以数倍罚款;再比如,将涉事旅行社、导游、主要负责人等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名单,并公之于众;如果情节极其严重,则应吊销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严禁涉事人员三年内从事该行业工作。
或许在未来的未来,人们会更青睐于自由行而不是跟团游;可在跟团游还占据旅游业半壁江山的当下,面对某些花招不断的旅行社,某些强势刁蛮的导游,消费者得学会保护自己,须知天上不会掉馅饼,便宜的团里可能有猫腻,受了委屈别忘了保留证据,有理有据就不怕举报无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