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梁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梁山县旅游总公司收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对“梁山”地名权争议案的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梁山泊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梁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梁山县旅游总公司最终争得“梁山”名。
2006年6月,位于山东省东平县的“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其门票、广告、旅游标识牌中将腊山、六工山、东平湖分别改称“前梁山”、“北梁山”和“梁山泊”,引发起一场水浒旅游地名权争议案。梁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县旅游总公司认为“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虚假宣传,侵犯了梁山县地名权,侵害了梁山风景区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不争当竞争,将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至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年7月,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前梁山”、“北梁山”、“梁山泊”名称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梁山”字样的企业名称;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在《齐鲁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梁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梁山县旅游总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包括诉讼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
“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认为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三个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和认定,即“梁山泊公司被控行为构成侵权”、“梁山泊公司承担停止使用企业名称的责任”、“ 原判决确定梁山泊公司承担50万元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因此判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