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孟之乡网消息 1月10日,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省监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十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旅游法〉整治旅游市场突出问题的通知》。
《通知》对旅游购物、旅游接待服务、旅游市场准入,以及旅游安全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范,要求各旅行社、相关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和服务中严格执行“十五不准”,并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焦点关注】
强迫游客接受“霸王条款” 处1万元以下罚款
2013年10月6日,央视“朝闻天下”等栏目相继播出了《香格里拉一日游 带给游客几多愁》、《游客必须参加藏民家访》等几条新闻,曝光导游强迫游客接受“霸王条款”,给当地旅游市场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针对这一类问题,《通知》中“第四不准”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准在组织旅游过程中不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故意不明确约定事项或强迫游客接受‘霸王条款’,实施价格欺诈,擅自将旅游接待业务委托其他旅行社。
对于违反“第四不准”,在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时强迫接受“霸王条款”的行为,《通知》明确,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将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强迫购物 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旅游购物企业、商家及其从业人员和导游、旅游车驾驶员不准通过夸大商品功效等方式向游客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旅游者购物或通过言语刺激、行为威胁等方式强迫及变相强迫游客购物。”
对于大家普遍关注的“强迫购物行为”,《通知》明确,根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中的相应条款,根据情节轻重,将处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导游证等处罚,并处相应的罚款,处罚额度,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对涉事旅行社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导游辱骂游客 扣除10分并罚款
2014年1月初,网上连续爆出“丽江导游骂游客‘不买东西比卖淫可耻’”、“石林导游辱骂游客‘婊子’”等两起导游辱骂游客事件,引发了网友热议。
针对这一类事件,《通知》第八条明确规定:“导游、旅游车驾驶员不准刁难游客、对游客的合理要求不予满足、甩团、甩客、辱骂游客、殴打游客”。
对于近期引起轩然大波的“导游辱骂游客”事件,《通知》明确,若有违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对“公然侮辱他人”的处罚,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此外根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对骂人的导游人员处扣除10分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