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孟之乡网消息 12月1日,最新修订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正式开始施行。11月30日,在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文化厅副厅长、省文物局局长谢治秀介绍,依据新《条例》,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应先组织考古调查、勘探,这一新规在全国尚属首例。
据介绍,随着大规模的基本建设、旧城改造项目的迅猛推进,个别地方重经济开发、轻文物保护,甚至为了暂时的经济利益,不惜以牺牲文物为代价,严重威胁文物安全,甚至对文物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谢治秀表示,有数据表明,上世纪80年代全省文物普查共有不可移动文物点16000余处,根据正在进行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最新统计,其中已有1603处不可移动文物点消失。同时,随着公路、铁路、南水北调等各类重点工程建设的不断推进,大量的文物勘探、考古、保护工作亟待开展,仅去年全省文物考古发掘面积就达到4万平方米,相当于建国以来考古发掘面积的总和。
依据即将实施的《条例》,县级以上政府应设立“文物保护委员会”,并应建立“文物保护专家咨询机制”,涉及文物保护方面的决策,应先听取专家意见。对于古遗址、古墓葬等田野文物的保护,没有专门机构管理的,则由县级政府聘请一至三名文物保护员专门负责管理,这在全国的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中属首次。
《条例》明确要求,基本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这样的规定,在全国也是第一次。对未按规定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建设等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可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地下文物保护区”概念首次提出
在即将实施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中,首次确立了“地下文物保护区”概念。30日,省文化厅副厅长、省文物局局长谢治秀介绍,“地下文物保护区”出现在地方性立法中,在全国属于首创,此举可改善地下文物缺乏保护依据的问题。
《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埋藏文物丰富的地区划定为地下文物保护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从而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参照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
在基本建设工程中发现重要文物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县级以上政府与建设单位协商后,可以另行安排用地或者收回土地使用权、退还已交纳的土地出让金;造成建设单位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这样的处理办法,既保护了文物,也维护了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文物保护先行”原则确立
依据即将实施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我省今后将在基本建设中推行“文物保护先行”的原则。
依据《条例》,基本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工程项目在立项、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该项目立项审批主管部门的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凡是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作为建设项目重要内容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并根据文物级别,报上一级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有关主管部门将不予立项和批准施工。
对于我省近万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条例》明确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公布,参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从而解决了其保护管理的难题,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条例》还特别规定,“媒体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新闻报道、电视直播或者制作专题类节目,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出于保护考古发掘现场、避免考古工作受外界影响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