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中期,董仲舒阐扬儒学,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学真正成为了传统中国社会的主流思想,同时成为引导治国与司法的基本理念。在“法治”已成大国策略的今天,人们似乎更多地在关注立法活动及其理论,甚至于不自觉中陷入一种“寻找现有制度漏洞———译介西方制度与法理———建构现代中国法制”的看似逻辑合理的怪圈之中,这一过程缺少了中国本土化的环节,笔者欲通过追溯历史上某些法律事例,透析中国社会的法律心理与文化基础。
作为儒家思想的创始人,孔子曾经担任过鲁国的“大司寇”———古代司法官。某日,有父子二人打官司,孔子将他们关在同一所监房里,并对该案三个月未予审理,于是父亲主动请求终止诉讼。季孙听说后很不高兴,说:“孔子骗了我。他曾告诉我‘治理国家必须将孝置于首要地位’,我现在想要杀一不孝之子,以教化民众应当遵行孝道,难道不行吗?而孔子却赦免了他,为什么?”冉有将这一席话告诉了孔子,孔子感叹道:“唉,不教化民众遵行孝道而裁判其罪行,这是杀戮无辜。为什么呢?原因在于为政者未能有效推行教化,故而罪过不在民众。”
孔子认为,今世礼仪教化规范混乱,法律条文愈益繁复,导致民众困惑不解而身陷法网,因而又制定法律予以处罚,所以尽管法律条文越来越多,但奸盗之行仍然数不胜数。在孔子看来,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自礼崩乐坏至春秋时期,世道风俗已经衰败了,即便有严刑酷法,民众仍会触犯法律。
从战国至秦代,从李悝著《法经》至商鞅变法,法家思想逐渐成为主导社会与统治者的治国理念。然而,至西汉中期,董仲舒阐扬儒学,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自孔子“复礼”以来,儒学真正成为了传统中国社会的主流思想,但此时已并非原有的孔孟之学,而是受到诸子百家、特别是法家思想浸染的儒家思想,同时成为引导治国与司法的基本理念。
对此,有二例为证。事例一是,汉昭帝曾任命韩延寿为谏大夫,出任左冯翊。某年春天,韩延寿巡行至高陵县,得知民间有兄弟二人为争夺田产而打官司,于是颇为伤感,说:“我有幸出任左冯翊,理应成为一郡之表率,但却未能宣明教化,致使民间亲生骨肉相互争讼,这显然有伤风化,因而罪责在我本人,我应当引咎辞职。”
当日,韩延寿便称病不理政事,只身躺在驿店里闭门思过。整个县城都不知所措,令丞、啬夫、里老都将自己捆绑起来,等待处罚。于是,前述为争田产而打官司的兄弟二人的族人们纷纷责备他们,这兄弟二人深感后悔,一同到官府谢罪,并且承诺至死不敢再打官司了。
事例二是,在汉代,许荆曾任桂阳太守,一次春天巡行至耒阳县,有个名叫蒋均的,兄弟二人因争夺钱财而打官司。许荆感叹地对他们说:“我身负国家重任,却未能有效推行教化,过错在我。”于是,命手下官吏向上级递呈书状,请求准予自己接受廷尉的处罚。蒋均兄弟深感后悔,都请求对自己定罪处刑。
透过上述事例可以看出,总体而言,在理念层面上,儒家学者基本主张,“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也就是说,通过以身做则的表率作用,教化、引导民众之言行,以符合“礼”之规范,也就能够达到治理国家的最终目的。
从实践层面看,司法官员在治理国家过程———特别是在处理讼案中,强调用蕴含于春秋经义之中的儒家思想指导具体的司法活动,从而在解决纠纷的同时,阐释与传播儒家学者所推崇的行为方式及其思想观念。或许,这也正是两千多年来儒家思想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始终能够占据主导地位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