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旅游景区交通标志设置规范的通知
各市旅游局 ( 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交通标识系统,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省旅游局会同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旅游景区交通标志设置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有关要求如下:
一 、加强协调,精心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山东省旅游景区交通标识建设实施方案》(鲁旅发发〔2015〕30号)有关要求,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措施确保旅游交通标识任务全面完成。
二 、严格标准,规范设置。各有关部门单位在辖区范围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市道路、重点旅游景区“最后一公里”通道等设置景区旅游交通标识牌,其工程设计、招标、施工及监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山东省旅游景区交通标志设置规范》。
三 、定期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省旅游局会同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对旅游交通标识建设情况进行月调度,各市有关部门由旅游部门牵头,于每月5日前上报工作推进情况。
附件:山东省旅游景区交通标志设置规范
山东省旅游局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