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科举考试制度作为一种人才选拔制度,它必须公平、公正、公开。但是经济上的严重不平等客观上无法改变,经济拮据的士人,不能因为贫寒就剥夺其考试机会。因而在科举考试实施的一千数百年中,家族、社会团体乃至官府部门,都千方百计设法对贫寒士人予以救助。此举虽然救助的是少数贫寒士人,但是对广大读书人勤奋好学,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有着积极作用。
[关键词]科举考试;寒士;救助
持续了一千数百年的科举考试制度,是一种官吏选拔制度,也是社会精英的筛选制度,不仅对其间的政治和社会产生了至关重大的影响,对家族、社会乃至官府的经济,亦产生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对面高昂的科举考试费用,大多数贫寒士人及其家庭耗尽家财仍难堪重负,不得不改弦易辙,导致满腹经纶无以报效国家,也摧毁了无数的家庭。于是出现了贫寒士人家族和社会经济组织乃至官府部分官吏的救助,帮助寒士们顺利通过考试,扶持贫寒士人渡过一时的经济难关。
高昂的科举考试费用
如同人们常常说的“台上五分钟,台下十年功”一样,一位读书人从破蒙入塾读书到应试,前后要花费数十年之功,其间所需费用,简直无法统计。而仅参加考试一项所需费用,亦不知凡几。更有甚者,屡试不中,其家之倾家荡产之窘状,不难想见。
古代社会因为没有建立起公共教育制度,不太富裕的家庭欲子弟读书、中举、入仕,断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体。由于大多数家庭并不宽裕,他们将全家的希望都放在准备入试者一举成名上,因而经济能力十分脆弱,经不起风吹浪打甚至是小小的颠簸。如果入试者一帆风顺倒也是全家的福音,如果科场不顺,乃至屡试不中,这个家庭就面临着倾覆的危险。
士人读书的费用因为持续时间太长,难以一一列举。而应试的费用应该说是可以大致摸清楚的。应试的费用,大致可以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赶考费用。如果是参加童试和乡试,赶考费用尚不是太昂贵,各个家庭大多可以承受。但是,如果是“鸿鹄振羽翮,翻飞入帝乡”,参加乡试第二年在京城举行的会试,其赶考的费用则不是一笔小数目。大中四年(850年),赴举者刘蜕曾在一篇文章中诉说了赴举的辛酸:“家在九曲之南,去长安近四千里。膝下无怡怡之助,四海无强大之亲。日行六十里,用半岁为往来程,岁须三月侍亲左右,又留二月为乞假衣食于道路。……况有疾病寒暑风雨之不可期者,杂处一岁之中哉!是风雨生白发,田园变荒芜。”[1]刘蜕所说的“半岁为往来程”,虽然诉说了赶考的辛酸,也吐露了其间巨大的经济压力。半年间不仅收入全无,还有旅途车马费、旅店费、饮食等盘缠,是一笔大开支。
有一些经济困难者试图徒步赴试,当然饱尝旅途艰辛。武德中,在李义琛、李义琰、李上德同应进士举,因家贫买驴,乃三人“共有一驴赴京。次潼关大雨,投逆旅,主人鄙其贫,辞以客多不纳,进退无所舍,徒倚门傍”。[2]元和中,闽地寒士周匡物“以家贫,徒步应举,落魄风尘,怀刺不遇。路经钱塘江,乏僦船之资,久不得济”。[3]这样一些无法筹足盘缠的赴试者,一定不在少数。
宋代以后就很少有对士人盘缠匮乏的记载,这是因为宋后官府救助贫苦赴试者所致。但这并不意味着寒士们的赶考费用问题已经解决了。《儒林外史》对范进准备应乡试筹经费之事有非常精彩的描绘。范进进学后的第二年六月间,一些同案的人约范进去乡试。范进因没有盘费,走去同丈人商议,被胡屠户一口啐在脸上,骂了一个狗血喷头:“不要失了你的时了!你自己只觉得中了一个相公,就‘癞蛤蟆想吃天鹅肉’来!……你不看见城里张府上那些老爷,都有万贯家私,一个个方面大耳?像你这尖嘴猴腮,也该撒抛尿自己照照!不三不四,就想天鹅屁吃!趁早收了这心,明年在我们行事里替你寻一个馆,每年寻几两银子,养活你那老不死的老娘和你老婆是正经!你问我借盘缠,我一天杀一个猪还赚不得钱把银子,都把与你去丢在水里,叫我一家老小嗑西北风!”[4]可见,乡试还是有很大花销的。
二是考试费用。学生考试用的每套试卷都不是免费的,都由考生支付。如在仁怀厅,童试第一场试卷收费1050文,武童试试卷为2100文。考生中榜,需向教官以及他们考试作保的廪生纳规费。这种纳规费视家庭经济状况不同而不同,家道殷实的生员每项纳银七八十两,家资颇为一般者亦需纳银二三十两。有钱的武生员需纳百余两,较贫者也在六七十两之数。[5]——这是科场的潜规则,“违规”遭人讥笑、被人瞧不起倒也罢了,关键是会影响到录取。
在唐代,制“行卷”是特有的开销。唐代举子重行卷,所制卷按材料质地分为帛卷和纸卷两种。前者耗资不菲,故多为达官、富家子弟所为。唐代不仅制行卷形成了约定俗成的格式,而且行卷后又有“温卷”之类重复行卷的情况,从而使得一些寒士望而却步。有一位叫卢延让的,便因“贫无卷轴,无遑执谒”权贵、名士者。[6]到宋代,不允许考生与考官联系,行卷之风这才从根本上杜绝,从而为寒士节省了一大笔开销。
考试期间的花费,对于一般考生而言,也不是一个小数目。陈独秀说:“南京每逢乡试,临时增加一万多人,平均一人用五十元,市面上有五十万元的进账。”[7]陈独秀在此处写的是清代乡试,乡试自然比省试规模要小得多,花销也要少许多。像乡试江南贡院就如此大规模地拉动了地方“考试经济”,表露出三年一度的巨大商机,形成了特征鲜明的“科举考试产业”。但是,不要忘记了,其间饱浸着多少寒士的血泪。
三是考试装备费。宪宗元和年间的乡贡进士舒元舆在其《上论贡士书》中说,“资之为宰相公侯卿大夫”的科举进士,在应省试时的“有司仆隶待之”的屈辱境遇:“试之日,见八百人尽手携脂烛木炭,泊朝哺餐器,或荷于肩,或提于席,为吏胥纵慢声大呼其名,试者突入,棘棘重重,乃分坐庑下,寒余雪飞,单席在地。”[8]这里所谈到的虽然是仕人为了求得一官半职,不顾人格屈辱,任其呼来唤去,搜身喝叱,但从这里可以看到一个考生赶考要准备脂烛水炭、餐器、衣席以及数天的粮食和笔砚等。所以,一位考生参加省试,必须要有应举旅途必要装备的置办费和必用资粮;还要有旅食与寓居京城的日常开销;再者,还要花去制行卷和购置书籍、文具等费用。每一笔虽然为数不大,但集腋成裘,合起来就不是一个小数子了,对寒士来说就是天文数字。
陈独秀参加过清末江南贡院举行的乡试。他回忆说,科举考试有专门的考试场所——由多至两千余间号舍组成的贡院考棚。号舍的大小 “仿佛现时警察的岗棚,然而要低得多,长个子站在里面是要低头弯腰的,这就是那时科举出身的大老以尝过‘矮屋’滋味自豪的‘矮屋’。”[9]虽然称之为“屋”,却什么家具也没有,一切全靠考生自己携带。陈独秀回忆说:“到了八月初七日,我们要进场考试了。我背了考蓝、书籍、文具、食粮、烧饭的锅炉和油布……。”[10]清代科场失意者蒲松龄对士人入闱有过如下精彩的描绘:“秀才入闱,有七似焉:初入时,白足提篮,似丐……”[11]这些“乞丐”所提之考篮,盛的都是书籍、文具、食粮之类的考试装备。
正是因为高昂的考试费用,使得许多寒士不得不望洋兴叹,因而不知屈煞多少怀屠龙之技的书生。甚至连生活都无法维持,且不说应试赶考。《儒林外史》中胡屠户的一段耻笑范进的话,的确是令人寒心,令人深思的:范进“进学”回家,母亲、妻子俱各欢喜。正待烧锅做饭,只见他丈人胡屠户,手里拿着一副大肠和一瓶酒,走了进来。范进向他作揖,坐下。胡屠户道:“我自倒运,把个女儿嫁与你这现世宝、穷鬼,历年以来,不知累了我多少。……”胡屠户又道:“亲家母也来这里坐着吃饭。老人家每日小菜饭,想也难过。我女孩儿也吃些,自从进了你家门,这十几年,不知猪油可曾吃过两三回哩!可怜!可怜!”[12]这是科举时代寒士生活的真实写照,高昂的科举考试费用,致使多少踌躇满志的寒士泯灭了人生的梦想,甚至窒息了生命的火花。
家族应对举措的实施
家族是中国古代社会特有的一种文化,特有的对族人的保护机构。它不仅承担着族人生活维继的重大责任,有一些家庭也承担着保护族人发展的责任。在科举时代,家族更是族中士人读书应试的支持者、赞助者,甚至是救助者。科举时代家族的势力还甚为雄厚,一族往往由数个家庭,甚至是十数个家庭组成。一族有族长,族长一般由这个家族中德高望重者担任,此职实系一个家族希望所系。族长不仅负责一族的道德维系,也负责家族读书人应试这涉及光宗耀祖的门庭大事。
家族的这一功能,历代思想家、政治家均褒奖有嘉。明清之际的顾炎武曾指出:“大惟收族之法行,而岁时有合食之恩,吉凶有所养矣。”这样,可以“不待王政之施,而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矣”。[13]冯桂芬也竭力鼓吹说:“宗法者,佐国家养民教民之原本也。天下之乱民,非生而为乱民也,不养不教,有以致之。牧令有养教之责,所谓养,不能解衣推食;所谓教,不能家至户到。尊而不亲,广而不切。父兄亲矣切矣,或无父无兄,或父兄不才,民于是乎失所依。惟立为宗子,以养之教之,则牧令所不能治者,宗子能治之,牧令远而宗子近也。父兄所不能教者,宗子能教之,父兄多从宽,而宗子可从严也。宗法实能弥乎牧令、父兄之隙者也。”[14]冯桂芬主张应发挥宗族的“养”和“教”的功能。当然,他所期望的是宗族发挥其社会教化功能,以保证国泰民安。
家族的“养”和“教”功能,既包括教化,也含有家族中精英的培育。家族如何才能较好地发展这一功能呢?考察江南宗族的历史,不难看到江南宗族功能较好发挥,全赖有义庄这一颇有特色的组织。如清代苏州府设置了大量义庄,康熙时仅有3个,有义田2130亩。乾隆时发展到15个,义田13542亩。嘉庆时降至7个,义田6785亩。道光时上升到19个,义田20249亩。而到同治四年(1865年),义庄达105个,义田共78492亩。据统计,从康熙到宣统三年,义庄先后共185个,义田共150255亩。[15这里统计的虽是清代的义庄,事实上早在宋代,义庄就已经普遍存在着,并发挥着“养”和“教”的功能,资助比较贫困的族人读书应科举考试。
一般说来,家族是通过从义庄的收入中抽出一定比例的钱物资助与救助贫困族人的。宋代便有义庄专门资助本地土著生员,不及游学之人。[16]范仲淹在皇祐二年(1050年)在苏州长洲、吴县买良田十多顷,将每年所得租米赡养宗族,置屋以收贮和发放租米,号称义庄。后来范仲淹的二子纯仁、三子纯礼、纯粹,从神宗熙宁六年至徽宗政和七年间又作《续定规矩》,主要内容中将奖赏参加科举考试子弟,义学教授的月钱摆在第一条。范氏义庄对赴试者的资助办法与数额均有明文规定:“诸位子弟得大比试者,每人支钱一十贯文,再贡者减半。并须实赴大比试,乃给。既已给而无故不试者,追纳。”[17]范氏义庄制度比较成熟,对家族子弟赴试分成若干类型,分初试、再试和无故不试诸种,各自资助数额均有不同,如属无故不试还要追回,只不过不加惩罚而已。
有相当一部分义庄为了防止族人滥支滥用,以致不能保障族人子弟读书应试,特地制定了保障办法,规定义庄中义田收入的使用条款。如《济阳义庄规条》规定:“族中子弟,玉峰考试,贴钱一千。入泮,送钱二千四百。补廪,同。乡试,路费四千。中式,送钱八千。副榜减半。会试,路费二十千;中式,送钱三十千。”[18]道光二十六年(1846年)续订的松鳞庄《赡族规条》的第一条就规定:参加县试、府试、院试、岁科试、乡试、会试,由义庄分别给钱1000文至3000文不等;会试中式,另给两万文。并注明“此项不分有力无力,俱凭支总报明,由庄支送。”
#p#副标题#e#有一些家族未置义庄和学田,但家族的学塾能够接受一些族人的资助,这对于家族而言算是一笔可观的收入;有的家庭还办有一些作坊,也有一些收入。于是,这些家族遂以这些收入作为资助和奖励基金。福建泉州北门印塘杨氏家族规定,其所设置的毓材田业,作为资助族中子弟应试经费。族中如果有登科者,即以此田付之收管,直到有新的登科者产生,才移交给新登科第者收管。[19]这种资助虽然显得有些滞后,但吸引力是很大的。如果以后十年、数十年家族中没有登科第者,这一个家庭的登科者给家庭带来的效益是无法估量的。
从家族资助与救助发展趋势来看,到清中叶以后逐渐出现由资助科举考试转向资助读书学习势头。《松鳞庄增定条例》规定的资助范围与以前比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初识字,读四子书,每节贴脩金一千文;能诵经书,每节一千五百文;开笔作文至二十四岁为限,每节二千文。”该条例还制订了检查督促的督课制度,并将督课结果与资助、奖励数挂起钩来。条例规定:“每仲月朔月各支总带领本支学徒到庄,分别试以背诵、写字、作文,优者,支总以时督查,不限何月朔望,每年两次到庄查课候奖。其学习荒落及规避不到者,分别停减贴费。”这说明其时部分家族已经认识到资助结果不如资助过程;资助与奖励科举考试不如资助与奖励读书学习优胜者。这表明到近代以后家族的资助与奖励逐渐趋于理智。
官府与社会伸出的援助之手
由于一些曾经入试者,抑或是科举登第者对科场非人一般对待士人状况的揭露,还有诸如刘蜕等人对寒士赴试经济上沉重负担的陈述,不仅唤起各级官府反思科举制度的诸种弊端,寻思解决寒士入赴费用的办法,也向社会提出了一个问题,这些寒士赴试单靠寒士自身力量是难以解决问题的,否则科举制度肯定会埋没人才;即便是寒士们中举、中进士,他们在赴试过程中没有得到一点社会的关爱,对政治的清明断然不是一件好事,所以社会一定要伸出救助之手。
早在唐代,官府部分官员眼睁睁地无法抵抗日益炽烈的行卷之风,也无法降低长安考试完毕后的宴游费用,他们出自内心对寒士的同情,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寒士以帮助,伸出援助之手拉他们一把;社会奖拔孤寒士人的呼声不断增高。一些官员认为与其在赴试过程中资助,不如在录取时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秉公录用,这些执掌着科举考试中对士人生杀予夺大权的官员,在录取时秉公取录孤寒之士。元和十一年(816年)丙申科,李逢吉任知贡举,榜上的33人“皆取寒素”,受到社会的美誉。其时有诗赞曰:“元和天子丙申年,三十三人同得仙。袍似爛银文似锦,相将白日上青天。”[20]应当说,排除权贵的干预,坚持原则,秉公录取,对孤寒士人而言,便是最好的最有力的也是最为期盼的资助,这当是最好的关爱。其他的资助形式相比之下,都是皮毛的,微不足道的。
鉴于唐代举子应举过程中的一切花费和开销均需自己承担造成的诸多弊端,宋代统治者借鉴汉代对上书、应举者的“公车待诏”的优礼,对贫寒之士人设计了救助办法:
第一,录取名额向寒士倾斜。雍熙二年,朝廷命考官亲戚单独考试。这年录取了包括诸科在内的270多人,李昉、吕蒙正之子均列上等。宋太祖“以势家不宜与孤寒竞进,罢之”。考官说“尚有遗材”,复试后录取了洪湛等70多人,诸科300多人。[21]这些都是“贫寒”士人。乾德三年,陶谷子邴擢上第,赵匡胤心里思忖着:“谷不能训子,安得登第?”于是下诏:“食禄之家,有登第者,礼部具姓名以闻,令覆试之。”[22]以后便成为定制。
第二,建立礼部试、殿试的“基金”。宋代的礼部试和殿试的费用,朝廷拨有专款以“资费用”。凡远道来京应试的举子,都给予“公券”以保证贫寒士人往返住宿等费用。
第三,实行“附试”办法。“附试”是宋代贡举考试方式之一。某些举人应试,可不专设场屋,准许附属在一定贡院应试。远离原籍的举人、京城官员随侍有服亲和门客,可在各路转运司或国子监附试。乾德三年,“川蜀、荆湖内附,试数道所贡士,县次往返续食”。[23]南宋时高宗“念士人不能至行在”,下诏:“诸道提刑司选官即转运置司州、军引试,使副或判官一人董之。河东路附京西转运司。国子监、开封府人就试于留守司,命御史一人董之。国子监人愿就本路试者听。”[24]此举不仅为士人提供了诸多方便,也节约了很可观的费用。
第四,赐与下第士人财物。凡有选拔就有黜落,黜落了是赔了金钱而一无所获。宋代统治者为使他们有脸有面地回乡,特地赐给一定的财物。下第举人可以享受“赐帛”或“赐馔宴劳”的礼遇。落第虽然是不幸的,但获此礼遇,也算是一个殊荣,而且所享受到的财物,对于穷困潦倒的士人,亦不无小补。
明清时期贫寒士人基本没有赴京城应试的费用之忧。明清借鉴汉代以公家车马接送应举者的办法,由官府出资专程送举人赴京城考试。清王卓《今世说·雅量》有“(李梦兰)弱冠举孝廉,公车不第,策蹇南归,务益砥砺读书”。公车接送举人赴京应试之制实施后,贫寒之士不再为盘缠而犯愁了。他们经费短缺不再反映在赶考及其盘缠上,而主要集中在赴贡院之前的教育经费上。
明清时期也有一定社会团体志同道合者凑足经费作为贫寒之士读书应试费用的。《儒林外史》中写到的周进一走进广州贡院,一头撞在天字号号舍前昏倒过去。商人们集资救助周进赎监生,使其具备参加科举考试。艺术是现实生活的反映,明清时期商品经济比较发达,不少商人还是好善乐施的,他们往往利用集体的力量救助贫寒士人,士人及第后又践履“滴水之恩,当以涌泉相报”的诺言,当起商人们的保护伞来。
宾兴会是明清时期广泛存在的民间助学组织。宾兴会亦称“宾兴会馆”、“宾兴馆”、“宾兴局”和“宾兴公局”等,亦有将“采芹会”、“宾兴会”和“南宫会”合称“宾兴会”者。取义《周礼·地官司徒》“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的意思而名之。地方设立宾兴会旨在资助生员参加乡试旅费和卷资。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鲁珊裕任湖北荆州知府,倡议裒金3000两,存典生息,作为宾兴款。两年后在荆州城建立宾兴馆,称江陵宾兴馆。江陵宾兴馆制订了严格的管理规章,规定“地唯供收银,收租及题名、诸学校事宜用,不准借作公馆,亦不准作考寓”。经费“除发典生息外,虽至亲密友,亦不得私借分文;亦不得夤缘官府,因公挪垫;即有关学校讼事,亦不得运用毫厘。违者,许阖县士人,鸣公追赔。至省中发银,如有盈余,发银人不得在省借给相好者,仍将原银缴还,备会试取用”。但是,对于读书人赴京城、省城应试,则根据应试级别予以资助。“乡试每人定以五两,会试每人五十两,拔贡朝考,进士初出仕,亦五十两。”为了银子伪冒,江陵宾兴馆将银色倾泻成锭,五两一锭,上面印着“江陵宾兴”字样,“乡试每人一锭,会试、朝考每人十锭”。银两必须应试之人亲自到馆写立收据;如应试人留住在京城,必须由亲身人执咨赴馆代立收据。但是,如果领银后遇事不能赴京应试者,随即将银锭缴回馆中。至半途而归者,亦须如数奉还。若既不赴京,又不退还银两,即将此数作下次赴京费用,“不得再给”。不过,“在途丁忧者,不必追还。”[25]宾兴会资助的对象是全县的读书应试士人。宾兴会的设立与资助费用的发放,对寒士应举人入仕具有一定促进作用。
科举考试的历史悠久,各个历史时期采取多种途径对贫寒士人进行救助,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挽救了一些士人的命运,使得他们改写了人生;也使得这些受惠的士人感恩戴德,感激涕零,在后来获致的官位上知恩图报,做出了突出成绩。救助举措的实施,对社会亦产生了无形的力量,有利于尊师重教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但有必要指出的是,在漫长的科举时代,在社会经济很不发达的小农经济时代,靠家族和民间及官府少数官吏的个别人的救助行为,对数以千计、万计的读书应试的贫寒士人而言,毕竟是杯水车薪。真正得到救助的,只是极少数,其恩泽是不可能远播至广大贫寒士人的。
作者单位:深圳大学师范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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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太平广记》卷二九九引《闽川名士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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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怀仁厅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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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独秀:《实庵自传》,见《陈独秀文章选编》(下),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561页。
[7] [9] [10]陈独秀:《实庵自传》,见《陈独秀文章选编》(下),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561、562、562页。
[8]《全唐文》卷七二七《上论贡士书》。
[11]蒲松龄:《聊斋志异·王子安》。
[13]《皇朝经世文编》卷八《治体·顾炎武〈说经〉》。
[14]冯桂芬:《校邠庐抗议》下篇《复宗法议》,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166页。
[15] [18]徐茂明:《江南士绅与江南社会》,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81、181页。
[16]张铉:《至大金陵新志》卷九《学校志·立义庄》。
[17]徐少锦等主编:《中国历代家训大全》(下册),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第924页。
[19]陈笃彬、苏黎明:《泉州古代科举》,齐鲁书社2004年版,第272—273页。
[20]《唐摭言》卷七《好放孤寒》。
[21]《文献通考》卷三○《选举三》。
[22] [23]《宋史》卷一五五《选举一》。
[24]《宋史》卷一五六《选举二》。
[25]《江陵宾兴馆条约》,湖北省教育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编:《湖北教育史志资料》1985年第5—6期,第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