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日前表决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自2003年我国启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以来,“非遗”保护一直处于无法可依的混沌状态。如今,几经修改的《非遗法》终于问世,文化部副部长王文章盛赞其是“‘非遗’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在欢欣鼓舞的同时,我们更应该冷静地看到,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依然任重道远,《非遗法》的通过,只是一个新的起点,远远不是终点。
首先,“非遗”的抢救、保护任务依然繁重。去年,文化部公布的“非遗”资源普查数据显示,我国拥有“非遗”资源近87万项,目前,进入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名录体系的项目仅7万项。这就意味着,还有近80万项“非遗”资源没有进入保护名录。
而传承人的老龄化与后继乏人也加剧了“非遗”抢救、保护的紧迫性。目前,我国已经公布了三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这其中,耄耋之年者占到1/3。而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非遗”存在的土壤不断受到挤压,年轻人对“非遗”保护不感兴趣。在此社会大环境下,“非遗”传承人有心授徒,却往往面临无人可授的尴尬。
其次,既有“非遗”项目亟待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保护效果评审机制。自2006年,我国首次公布“非遗”名录以来,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名录爆炸式增长,一些地方政府把“非遗”保护看成是政绩工程,或者是发展地方经济的“摇钱树”。申报时十分热衷,申报成功以后,就将其弃之如敝屣。如果不建立一个长效的管理机制和保护效果评审机制,即使是已经列入“非遗”名录的项目,也将在轰轰烈烈的申报高潮之后,黯然消失。
第三,“非遗”项目的开发和创新能力还有待提高。我国许多“非遗”资源,不仅有极高的文化价值,也有很大的经济价值。目前,我们的“非遗”保护没有很好地将二者结合起来,要么涸泽而渔,最大限度地挖掘其经济价值,将其文化价值剥离或者歪曲;要么因噎废食,为了保护其文化价值,不敢进行任何市场开发,完全依赖政府的扶持。这两种极端倾向,都让“非遗”开发走入了死胡同,很难向前推进。
新通过的《非遗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这无疑给“非遗”的开发和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非遗”的开发需要各地政府、文化工作者和“非遗”传承人共同花一些心思,动一些脑子,原样照搬或改得面目全非,市场都不会买账。只有结合当今文化大环境,洞察现代人的审美观和消费心理,充分挖掘“非遗”项目本身的文化内涵和市场价值,提供符合市场需求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才能实现文化保护与经济开发的“双赢”。
以上问题在《非遗法》中均有所涉及,但如何具体解决,依然需要有关部门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并在今后的“非遗”保护工作中一一落实。我们期待,《非遗法》能够真正成为“非遗”保护工作的“尚方宝剑”,而不是“空头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