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宁市旅行社价格行为指导示例
为进一步引导旅行社行业规范价格行为,维护行业价格秩序和公平竞争,保障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导示例。
指导示例主要运用提示、引导等方式,促进旅行社经营者做好价格自律工作,从源头上防范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积极健全完善价格纠纷解决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公众监督,充分发挥各方力量共同维护好良好价格秩序,保护好消费者权益、经营者权益和公共利益,推动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本指导示例适用于旅行社经营者线下门店、线上网站、OTA平台等传统销售渠道,及微信微店、微博等新兴销售渠道。
指导示例不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网络销售平台运营商实施价格行为提供指引和参考,由经营者自主选择,参照使用。
旅行社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与本指南的指导原则、指导精神不一致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意见建议;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构成违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济宁市旅游行业协会
济宁市旅游行业协会旅行社分会
2018年3月13日
一、 明码标价要求

(一)明码标价的总体要求
旅行社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到价格标示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明确所标示的价格对应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旅行社经营者应当避免出现在明码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情形。
(二)旅行社明码标价具体要求
旅游产品明码标价应当包含旅游产品名称、价格及计价单位、旅游产品行程等内容,同时应当明确结算方式。
1、关于旅游产品名称
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旅游目的地:如图例中“A”。
(2)旅游时长:如图例中“B”。
(3)旅游方式:如图例中“C”。
(4)其他: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等级评定、产品主要特色(如五星级酒店)等,也可以单独放置在图例中“D区域”。
注意要点:
不建议在品名中标注具体“价格”信息,避免出现与(变动后的)实际销售价格不一致等情形。
2、关于价格及计价单位
(1) 起价:如“339/人起”,该价格应为所有已向消费者公示的产品销售价格中的最低,且做到“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同时,建议对“起价”作出相关配套价格说明。比如“本起价是在最近24小时内测算的、按双人出行共用一间房核算的单人价格”;“产品价格会根据您所选择的出发日期、出行人数、入住酒店房型、航班或交通以及所选附加服务的不同而有所差别,该价格仅供参考。”
(2) 日历价:由于不同出行日期,旅游产品价格或有所不同,此时除“起价”外,经营者应当设置日历价格,根据消费者选择日期不同显示相应的价格,同时应当保证页面显示的“起价”在日历价格中真实存在、可以成交如果该最低价格已经销售结束无法继续成交的,最低价格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
因机票等价格变动,个别日历价格在订购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变动的,应当如实说明,比如:“日历标示价格仅供参考,由于机票价格变动,数据更新存在延迟,个别情况下成交价格会发生变化,最终以结算页价格为准。”
日历价格如下图所示:

(3)直接标价
由于明码标价应当直接标明相应旅游产品的价格,“一货一标,货签对位”因此对于无任何限制条件的“满1人购买立减××元”应当直接标示减后的价格,如下图中,1人下单在320元基础上立减120元,应当直接标示200元(起)。又如“单价1000购买1人的行程即享8折”应当直接标折后价格800元,不应由消费者计算得出。
(4)多处标价
对于同一个旅游产品,如果在多个页面(促销页面、网站首页、具体产品销售页面等)标示价格,应确保多个页面的价格标示统一。
3、关于旅游产品行程
经营者销售旅游产品,应当在销售页面标明相关产品的行程信息供消费者参考,主要包括游玩时间、游玩景点、交通方式、门票、餐饮、住宿标准等,除法定事由外,实际安排应当符合销售页面列示的行程,并通过签订旅游合同确认。
示例:

4、关于订单结算
(1) 在消费者实际支付价款前,经营者应当要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的收费金额。
(2)对于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的保险、机票、酒店等(如下图中的“可选资源”),以及消费者自理项目和经营者主动提供的自费项目等,经营者应当逐一、醒目列示,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3)一项服务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分项目及其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
(4)经营者销售旅游产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参考示例:


5、关于价格促销信息的标示

旅游产品有价格促销的,建议在销售页面集中展示,不宜在不同页面分别标示。上图中涉及划线价8999元、7.8折折扣展示、立减3000元/单,三种价格促销方式,具体的促销要求,参照第二部分促销的规定执行。
二、促销概念和要求

(一)促销的总体要求
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易懂,避免使用含糊不清、容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进行价格标示。
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做到商品市场价格与其价值相匹配,杜绝定价虚高而通过促销活动虚假让利的价格行为。
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或者期限的,应当明确公示条件或者期限。促销期满后,经营者应当及时撤去与促销有关的文字、图片等内容。
经营者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需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当即时明示。
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真实有依据,要求经营者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能够提供真实的合法的关联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出具的价格说明、购销合同或发票;商品在本经营场所成交的交易票据等。
(二) 促销方式
本指导示例总结了行业常见的7种促销方式,提出了总体建议,并就每种促销方式的针对性提出了注意事项和应用样板。
1、原价
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注“原价”字样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1)时间要件:“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最近一次交易时间为准;
(2)地点要件:本交易场所(线上线下都应当满足);
(3)成交要件:达成交易且有交易票据;
(4)价格要件: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交易价格。
风险提示:

法律法规对标示“原价”的商品和服务如上四点明确的规定,故建议经营者在进行价格促销活动者谨慎使用或不使用“原价”等价格标示。
2、价格比较
经营者利用价格比较的方式进行促销,需遵守以下规则:
(1) 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
(2) 在进行价格比较时,可以同时标明当前售价(或起价)与被比较价格的折扣幅度或者价差幅度。
(3)避免将当前售价与市场价、参考价等无从考证的价格表示进行比较。(建议不要使用“市场价”等难以准确认定的价格)
风险提示:
?如打折前价格1399元,未在页面标示价格说明,应当在销售页面上明确说明1399元的含义,并且该价格应该真实有依据。
?折扣建议标明由实际成交价格(或者“起价”)同划线价格比较计算得出,实际为5.28折,应当标示5.3折,不应标示更低的不利于消费者的5.2折。
?关于起价,折扣幅度应为“5.3折起”,因根据日历上显示的价格,不仅仅为739元,因此折扣幅度也应该标示为“5.3折起”。
(4)若未标示被比较价格(打折降价基础),打折和降价应当在法定原价基础上进行,并符合以下要求:
?经营者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标示的折扣幅度应与实际的折扣幅度一致。
?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不得高于原价。
风险提示:

上图存在的问题:5折优惠应当保证活动开始前七天最低成交价,即原价为2398元;直降1000元应当保证原价为2369元。故建议经营者在进行价格促销活动者谨慎使用或不单独使用打折或者降价的促销方式。
3、特价及尾单
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使用,使用“特价”、“尾单”等或其他相似的标示时,应当提供真实的依据,不得虚构事实诱骗消费者交易。尾单应当一并标示可供销售的尾单数量。
示例说明:

上图使用“特价”字样,经营者应当提供该价格确属特别优惠价格的依据。
示例说明:

4、提前预定及早定优惠
使用“早定早优惠”或其他相似的价格标示,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促销的期限(例如提前多少天预定),且应当保证早定消费者的成交价格应当低于之后销售的价格。(如有尾单等特殊排除条件,应当同时注明)
示例说明:

1、 早定优惠无特别说明应当保证参加早定活动的消费者比之后购买相同产品的其他消费者的价格更加优惠,如果早定不能保证比尾单等特定情况更优惠,应当事先说明,或者不使用早定优惠这类促销方式。
2、 立减应当明确为每人立减还是每单立减。
3、 符合提前20天预定条件的应当在相应日历表中标示的价格基础上进行扣减,如标示的价格已经进行了扣减,则应该在醒目位置进行说明。以上图为例,假定消费者购买当日为11月1日,则24号之后出行的产品均符合立减200元的要求,应当履行承诺。
5、价外馈赠
(1)经营者以赠送方式进行价格促销,赠送物品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赠品)的,可以不标示赠品价格或者价值,但需如实标明赠送物品品名、规格、数量等或赠送服务项目、内容、次数等,或展示赠送物品实物样品。如果赠品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所标示的价格或者价值应当真实明确。赠品兑换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如使用范围、兑换地点等),应当如实地全面地进行公示。
(2)实行赠券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需标明参加赠券销售的范围、赠券价值、赠券计算办法、使用范围和期限、以及其他附加性条件。赠券应给予消费者合理的使用期限。
(3)开展赠送活动的旅游产品,其价格不得高于不含赠送的相同产品的价格。
6、满减、领劵减
经营者采取“满减”“领劵减”等方式进行促销活动时,应该遵守如下的规则:
(1)“满减”“领劵减”的促销规则、条件、限制、时限、数量、范围等要求必须明示;
(2)如实标明“满减”“领券减”前的价格基础;
(3)“满减”“领券减”的抵扣规则,例如下单直接抵扣、联系客服等。
风险提示:
1、注意准确区分,如每满600减20和满600共减20的区别,准确标示清楚;
2、满减是否与其他优惠同时使用应当标明;
3、应当标明满减的规则,未标明规则的应按有利于消费者理解执行,应当直接减扣,而不是先收后退,甚至是事后返现;
4、返现的规则应当明示,并履行相关承诺;
4、 标注的特惠应当真实有依据。
7、其他价格承诺
“价格承诺”,是指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承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应完全履行。
旅游产品常见的其他价格承诺主要有附条件的立减和折扣,如:两人立减,第二人打折等。应当明确立减的规则,是总价立减还是每单立减,并严格履行。
8、组合促销
经营者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模式开展组合促销时,不仅需要满足各种促销方式的标示要求,也需要标明促销方式适用的先后顺序。通常价格比较、满减、领券减可以和其他价格促销方式组合。
采用组合促销时,如果无法准确标注价格促销规则,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消费者规则履行。
有多种促销的,需清楚明确表述,并分别满足要求,如
1、 赠送应当按规定履行承诺,住一晚送一晚,本促销究竟为两晚还是四晚有歧义。
2、满减应当按规定履行承诺,不与其他促销同享的含义是否包涵赠送类促销应当明确。
3、限时抢购与剩余数量要真实有依据,不应为虚构。距离结束时间过长,不宜使用“秒”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