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包括什么内容?
根据《济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一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2、如何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根据《济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在征得本地人民政府的同意下,从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市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市直属单位经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直接向市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济宁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价值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由受理的文化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论证通过后按程序向市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
3、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济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与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专家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根据以下标准进行评审:(一)真实存在,并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二)具有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内世代相传,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和清晰的传承脉络,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
(四)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五)关注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4、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济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有专人负责该项目保护工作;(二)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相对完整的资料;
(三)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
(四)有开展传承、传播的场所和条件。
5、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根据《济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济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一)完整掌握该项目或者其特殊技能;(二)具有该项目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6、如何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根据《济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济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由个人向该项目保护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保护单位推荐至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经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到市文化行政部门。申请人属市直属单位的,由市直属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评议,提出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报送市文化行政部门。
7、对非遗传承人济宁市都有哪些扶持政策?
根据《济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资助和管理工作。(一)凡被命名为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对其所从事的、有重大意义的传承活动或项目,市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帮助、指导,并在经费上给予扶持,特别是对因生活确有困难而无法正常开展艺术传承活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要给予重点扶持;(二)提供必要的传习活动场所;市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发动和吸引传承人参加各类文化活动。支持他们按师承的形式选择培养新的传人。保护他们依法开展的传艺、讲学及艺术创作、研究等活动;(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受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所掌握并需要保密的工艺技术,依法实施保护。禁止经营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资料和实物;(四)各地在发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项目、开展健康有益的民族民间文化活动中,要注意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积极性,用他们所掌握的知识、技艺为当地的文化、经济建设服务;(五)要通过各种媒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宣传,以扩大他们的影响,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六)对生活上有困难的传承人要给予适当资助并提供其他有利于项目传承的帮助;(七)要积极组织开展研讨、展示、宣传、传播等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八)市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应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技能和知识等,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档案。
8、传承人如何申报传承经费?
根据《济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市级传承资助经费原则上面向已入选市级但尚未入选省级以上的传承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需要资助的,应自愿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项目传承活动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传承简历、目前的工作与生活情况介绍;(二)从事该项目传承的年度具体目标任务;(三)完成任务的方法、途径、步骤;(四)达到预期目标的成果体现形式;(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