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秋佳节期间,各地市民在广场、空地燃放孔明灯的情况逐渐增多,这种行为虽然是出于祈福的目的,不过却也制造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就在各地媒体曝出因燃放孔明灯而引发火灾的报道之后,一则新闻引起了网民的关注———《江西宜春放飞数千孔明灯装点中秋》,报道指出,该市通过“放孔明灯、荷花灯等丰富多彩的中秋民俗活动,呈现了当地特有的中秋月亮文化。”(9月9日综合消息)
笔者在查阅相关报道后发现,这些民俗活动属于宜春市文化旅游节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文化旅游节在之前已经连续成功举办了七届,深受当地政府的重视,据介绍,为了让该节办出水平,组委会的主要负责人都由该市的重要领导担任。出于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目的,宜春市高度重视文化旅游节的做法并无不当之处,不过,在文化旅游节中增加放孔明灯和荷花灯的做法,笔者并不敢苟同。这种活动方式属于民俗活动的范畴不假,可这也属于制造安全隐患的范畴,政府不该大张旗鼓地牵头做这些工作。
孔明灯升空并燃烧一段时间之后,内部火焰燃烧的时间和火力都会被削弱,如果受到风等外部力量的影响,孔明灯飞行的轨迹必将不稳定,而火焰很容易就会点燃灯壳。到了这个时候,如果孔明灯降落到水面或空旷的地面还好,顶多就是增加环卫工人的劳动强度,如果降落至油库、森林、液化气站和学校等危险或公众场所并引发火灾,那后果可是不堪设想。燃放孔明灯是宜春市文化旅游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当该节举办之时,政府燃放孔明灯的数量都是以千只甚至以万只为单位,笔者认为,出于政府行为的“带头作用”,宜春市民燃放孔明灯的积极性必将很高,这么多的孔明灯到底有多危险,我们在这里已经没有了强调的必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章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任何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根据刑法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燃放孔明灯属于文化旅游节的重点“保留节目”,宜春市的公安和消防部门对其危险性不可能不知情,那么,为什么该项活动一直“存活”到现在?笔者只能推测出以下三种结论:其一,职能部门认为燃放孔明灯不存在安全隐患;其二,职能部门的意见被当地政府无视;其三,职能部门不敢提意见。当然,无论这三种结论中的哪一条最终成立,都给了我们一个共同的答案———当地对消防安全的重视态度不够。
宜春市举办文化旅游节,应当增加很多体现当地特色的文化活动,但是,所有活动都应该建立在健康、积极向上这个最起码的原则之上,像燃放孔明灯这种危险的活动恰恰违背了这个原则,否则,声势再浩大的文化旅游节只能暴露出“没文化”的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