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元代起,京杭大运河的中枢管理机构一直实施“漕河兼理”,即负责治河与漕运兼管。至明代景泰二年(1451年),朝廷实行“漕河分理”,另设漕运总督驻江苏淮安。原在济宁的总理河道大臣就专司治河了。这一制度一直延续至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漕运废止。这里仅就清代的漕运管理,简要叙述。
清代漕运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漕运是指从水道向京城运送粮食。民众把运粮船队的船舶叫“粮船”,装载的粮食名为“皇粮”,其中主要的粮种是来自江南的稻谷。
朝廷设置漕运机构的职责包括漕粮收兑、漕运管理、帮船造行、旗丁佥选、银钱收付、认保结册、漕运案件处理等事项。由“漕运总督”总其事。总督的官阶为正二品,加尚书衔者为从一品,官位显赫。其衙署设在江苏淮安。究其原因,当年京杭运河是南北交通的大动脉,主管漕运的机构,为方便行事,必然要设在运河中段岸边的城市。但是,淮安的位置又略偏南,这主要由于漕粮大部分来自长江中下游产粮丰富的省份,那里是漕运机构的工作重点。“漕运总督”以下,沿长江、运河诸水道有集粮发运任务的省份,如江苏、浙江、江西、安徽、湖北、湖南等省,设“督粮道台”,官阶正四品,俗称“粮台”,由“漕运总督”管辖。这些省内沿河道各府或直棣州,设置“卫”,由“守备”领其事,官阶正五品。这些府或直棣州下属的州县设“帮”,其办公处所叫做“千总衙门”,内设“千总”(官阶正六品)二人。一人负责领护粮船队北上京城,一人押空率船队由京城南返,各司其事。这样,自“漕运总督”以下,形成了严密的管理体系。又规定每“帮”领丁船34只。丁船是按照统一规格和质量由官办船厂排造的,每艘丁船(漕船)载重500石(25吨),一般两个桅杆,挂两帆。每船规定正丁、副丁、舵手、头工各一名,水手6名,共10人。另外,每船派有护粮押运的“漕标”士兵2人。
关于每船正丁(旗丁)、副丁的佥选,要求相当严格,尖刁、无赖、土匪、瘦弱等皆不得混入。舵役、头工、水手等也必须具状互保,再按照其年龄、指纹、面貌、籍贯、住址等项目,编写成花名册,呈送“千总衙门”(帮)备案。“帮”船装载粮食之后,首先集中到所隶属的“卫”,接受盘验,然后发船北上。船队行到中途,只要经过“卫”(府或直隶州),“帮”(州、县),必须签到,并要在行船簿册上填明出入时间备查。即便是空船返程,也必须这样做。限制甚严,违者必究。
漕粮在运输途中,不允许变质、短少,船只不能无故损坏、沉溺,不论干旱水浅还是天寒地冻,粮船都不得停歇,限期到京。
粮船到达京城,由“仓场总督”设置在通州的“坐粮厅”负责验收、转仓事宜。
漕粮的催护和押运
清代,漕粮的催护和押运,由“漕运总督”统辖的“漕标”绿营兵负责。保证漕粮定时装船和运输沿途安全。
绿营兵即是汉族兵。按照清代军制,汉族兵用绿旗,故名为绿旗兵或绿营名。“漕标”的统领官名为“漕标中军”,由官阶从二品的“副将”担任,俗称“协镇”,他是“漕运总督”的副职武官。“标”以下设“营”,由“参将”(正三品)、“游击”(从三品)、“都司”(正四品)、“守备”(正五品)分领各营营兵驻守在“漕运总督”管辖之下沿河的各“卫”(府或直隶州驻地)。“营”以下设“汛”,由“千总”(正六品)、“把总”(正七品)分别带领部分营兵驻扎在“卫”管辖之下的各“帮”(州、县驻地),其官署即上述“千总衙门”,直接担任漕粮的催护与押运。
清代设在济宁城区的漕运机构———济宁卫守备署
清初,济宁为“州”,属兖州府。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升直隶州,领金、嘉、鱼三县。因而,漕运方面就设置“卫”了。“济宁卫守备署”设在城内东北隅察院街东首紧连着的卫门口街路北。此处明代曾是督察院,建筑颇具规模。
清代,济宁城区设置了诸多有关京杭大运河的河务衙署,大多是治河机构。管理漕运的机构,仅上述“济宁卫守备署”一处。
漕粮到京的储备
清代沿袭明代的制度,在北京城内的东裱褙胡同,设置“总督仓场衙署”,由户部尚书或侍郎总其事。雍正皇帝御书“慎储九谷”匾额,高悬在该官署大堂上方。据史书记载,雍正年间,每年运达京城粮食在400万石以上,分储在北京城的“天子内仓”(京仓)和通州的“天子外仓”(通仓),现在尚保存京仓三处,都已被评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它们是:南新仓,又称“东门仓”,位在东四十条胡同22号,尚存粮仓12座;北新仓,在北新仓胡同甲16号,尚存粮仓7座;禄米仓,位在禄米仓胡同73号,尚存粮仓3座。
每座粮仓的建筑结构基本相同,墙体皆用大城砖砌筑。墙下部厚约两米,向上递减,上部厚约一米。七开间,仓顶部为悬山式,铺设合瓦,有通气窗。仓通高约七米,宽约二十四米,深进十七米。仓内四季温差小,防潮通风,墙体耐压,坚固科学,储粮址分得宜。
昔年航行在京杭运河上的船只可分为两大类:(1)官方船只,包括龙舟(皇帝南巡时乘坐),漕船(运送皇粮),供船又称贡船(押送宫廷所需的绸缎、茶叶、瓷器、糖、酒、特产食品、优质本材、油漆、特种工艺品等),河巡船(负责检查沿河闸、坝、堤、库的安全,并防盗、稽私)、盐巡船(各省所设“盐巡道台”属下,负责盐道稽私安全和押运食盐的船只安全),官船(各级官员赴任、解职、巡视、省亲、接待时乘坐的船只)等等。(2)民间船只,即民间沿河行帮的客货船只,经主管官府检验、登记造册,报关缴税,即可在运河上畅行无阻,并且受到“河巡船”的保护。民间行帮的船只,有时被地方州县官府临时征调使用,如运送粮食、货物、河工所有物料、士兵等等,要付给报酬,但是这不属于漕运。(二)笔者发现近几年我市以及沿运河县(区),出版了不少有关文史方面的书籍和刊物,其中涉及清代漕运的内容甚少,即使有所记述,也是零散的、片段的、不成系统的。读者不可能从中了解清代漕运的概况,甚至有的资料把地方官府临时征调民间船只,运粮补给缺粮地区,说成“皇粮漕运”,误导读者,为此,笔者撰写这篇文稿,以补介绍漕运概况的资料缺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