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孟之乡网消息 新《旅游法》将在10月1日出台,这次可谓杀了旅行社、导游、市民一个措手不及。涨价、收入减少让各方都叫苦连天。但不少人又期待新《旅游法》的制定能让旅游回归本质,杜绝过往零负团费乱象。这次立法,对零负团费的旅游模式将带来什么改变?争议问题在哪里?新《旅游法》是否能从根源上取缔零负团费乱象?记者特邀中国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刘思敏、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所所长庄伟光探讨以上问题。
现状:“零负团费+强制购物”忽悠游客
新《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这条被业界称为最有力的“重拳”,将终结零负团费模式带来的旅游乱象。
零负团费模式近几年有越演越烈的趋势:组团社因旅游服务品质下降而商誉受损,旅游者数量下降、业绩下滑。地接社因市场竞争而不得不拿出越来越多的买团费,导游人员不仅违背自己的职业道德,更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商业贿赂罪。中国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刘思敏说:“这样的模式已严重影响了游客的旅游体验,透支着中国公民旅游消费能力。目前中国的一部分旅游者尽管已经走在路上,但他们是被并不真实的低价忽悠上路的。”
零负团费带来的乱象,本质原因还是商家的无限逐利。长期以来,旅行社之间不合规范的承包、挂靠、恶性竞争,大量旅行社不按《合同法》规定给予导游合理的薪酬保障,反而将大量的收入压力通过购物取得回扣的形式转嫁到导游身上,致使近年来“不购物被暴力对待”、“强制购物”等事件不绝于耳。而且,由旅游局规定的定点购物场所更成为“定点宰客”的商店,整治起来困难重重。
庄伟光认为,新《旅游法》的正式实施,有望促进旅游业优胜劣汰,倒逼旅游业转型升级,对旅游市场的净化将带来很大的好处。
争议:新《旅游法》可能诱发新问题
●旅游反成奢侈品?
从国庆前的旅行社报价来看,不少旅行社的出境游产品涨幅接近六成。原以为新《旅游法》可以带来更合理的价格,现在市民却大呼“玩不起”。
庄伟光表示,新《旅游法》的本意是要规范旅游业,对百姓来讲应该是一件好事。“但不可否认可能会出现部分企业为了转嫁经营成本而提高价格,短期的上涨不可避免,这也是旅游行业必须要经历的一段阵痛期。”他更表示,阵痛过后,旅游市场有可能出现短暂的萎缩,逼迫行业进行反思、再到逐步规范。长远来说,更有利于旅游资源的整合与集聚。从这个层面看,涨价只是过程,而不是结果。
●告别零负团费=告别购物?
当新《旅游法》细则出台后,不少叫好的市民认为其让旅游回归到本质,但爱购物的市民提出了自己的担心:禁止购物,这将使旅游少了不少乐趣。
从旅游学理论上看,旅游的六要素包括“吃、住、行、游、购、娱”,可见购物是旅游不可或缺的部分。庄伟光认为,很多旅行社推出的纯玩团与购物团,其实都是旅游业发展的正常现象。“购物与不购物都应该是旅游当中一个自发、自然的行为。旅游本身是一种享受,我反对带有强制性的动作,包括强制购物或强制不购物。”他说。
实际上,新《旅游法》并没有禁止所有购物项目,在把购物细节明明白白地写进合同以及与团友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有购物意愿的旅游者可以主动提出要求增加购物点。但是,刘思敏对这项看似弹性的条款持有保留意见,认为实操起来甚有难度:“只要旅游团里面有一个人反对都不行,最终可能很难达成一致。”
其实,规范零负团费带来的购物乱象,更应从规范购物点的价格与质量入手。重点规范旅行社安排的具体购物场所,规范购物场所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强卖强买等行为,定期对一些购物场所进行监管,提高违法成本,让购物场所有序发展,而非一刀切地取缔购物项目。
●没有回扣=没有好服务?
从过往众多不购物导游就“黑脸”、“耍暴力”的经典案例来看,新《旅游法》堵住导游的回扣路,是否会让导游的工作更消极?
目前,部分旅行社、导游、领队之间的关系模糊。尤其是在合同、薪酬方面,旅行社通过压低导游基本工资,提高购物提成,致使导游强迫、诱导消费者消费,而部分导游素质不高,更会出现因旅客不购物便出言威胁旅客。
实际上,新《旅游法》虽然杜绝了导游的购物回扣,但也在另外的条款中保障了导游权益,包括旅行社应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等。这就意味旅行社要对导游投入更多成本,无疑会提高导游行业的准入门槛,提高导游从业人员的服务素质。另外,从薪酬发展角度与服务质量上看,导游的收入需要更完善的标准,旅行社在实际操作中不妨让导游可按产品服务难度和等级得到相应的带团补助从而保证其积极性。
对策:终止旅游乱象,功夫还在法外
零负团费带来的旅游乱象,除了进一步通过新旅游法的顶层设计来框住乱象以外,还需要配合落地监管、旅游者本身的观念转变、企业的经营方式甚至行业自发的规范来杜绝乱象。
有法就该高强度执行
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新《旅游法》,操作是否能接地气的问题上显然还需进一步的落实。刘思敏提出,“全国各地统一执法对于新《旅游法》的落实至关重要。新《旅游法》只有实行高强度执行,而不是选择性执法才有可能杜绝零负团费现象,否则可能出现竞争环境进一步恶化,市场秩序将会被进一步搅乱。”包括因新《旅游法》而出现的涨价,有关部门也必须通过各种监管手段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避免出现不合理哄抬团费的现象。
引导游客走出低价痴迷
零负团费长期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与旅游消费者的纵容不无关系。很多旅游者实际知情却贪图便宜,在纯玩团与低价购物团可供选择的前提下,依然因侥幸心理而选择零负团费的旅行团,导致最终“被宰”。刘思敏认为:“旅游消费者必须认识到旅游产品、旅游服务的特殊性。在信息越来越透明、竞争越来越透明的时代,要对价格有基本判断,让警惕‘陷阱’而不是痴迷追逐‘低价’成为一种本能。”显然,通过这一轮涨价潮,可以让习惯低价的消费者进一步认识到,过往的零负团费是旅游产品的非理性状态,有利于引导良性的旅游消费观念。
推行小费制度作补充
在国外,有向导游、司机等旅游从业人员支付小费的习惯,刘思敏认为,在透明、公开、自愿的前提下,建议国内推行旅游小费。“导游服务的好坏可以在小费上有直接的体现。小费制度可以完善导游收入模式、改善导游服务水平。”如果通过小费能完善、优化导游的收入结构,旅客的旅游体验都会反映在给导游的小费上,无疑也堵住了导游私下添加购物点的行为。
小费制度化对旅游业的净化是值得被期待的,但是它的实施还需要面临旅游服务和价格是否透明规范、旅游薪酬体系是否健全、游客是否认同等考验。
降旅游成本
须对景区票价动刀
新《旅游法》对“零负团费”说“不”,却导致旅游价格的大涨,这其中虽然有旅行社将购物回扣等成本转嫁给游客的原因,景区门票价格高居不下也是罪魁祸首之一。
“零负团费”必须取缔,因为这种名义上的低价模式背后,隐藏的是重重“陷阱”。然而旅行社毕竟要赚钱,以前那些见不得人的勾当难以为继,于是便提高出团价格。对游客来说,只不过是将以前的隐形消费,光明正大化了。当然,这其中也不排除有旅行社借机大幅涨价、趁火打劫的可能。
不管有无“零负团费”,游客的出游成本始终降不下来,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景区门票价格过高。在一些地方,门票在旅游成本中占21%,甚至超过了住宿、交通等花费。今年五一假期,内地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又创历史新高,130家5A级景区,门票价格100元以上的占46.2%,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四川九寨沟的门票,可以通游美国黄石公园、印度泰姬陵、日本富士山还有100多元的结余。有的景区甚至恬不知耻地表示,“不涨票价会丢身价。”这一切都是“门票经济”的典型表现。
其实早在2007年初,国家发改委就发布相关规定,要求景区调价间隔必须达到三年以上,可如今,“三年禁涨”的规定却演变为“三年必涨”的报复性反弹,这显然有悖常理。我们知道,在英国,只要是国有的旅游景点,一定免票;在美国,大多数景点都是很低价的门票。这与我们虚高的票价形成了鲜明的反差。
此次新《旅游法》,虽然也明确了“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有公益性质的景区,要逐步免费或者降价”、“门票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价前先听证”,但其一,免费或降价的具体时间表欠缺,看起来也没有丝毫约束力;其二,鉴于药品政府指导价往往反成药价虚高的主要推手,即便景区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能否降价也是个问号;其三,听证会已经异化为了“听涨会”,想提价还不是想提就提?
因而,不降景区门票价格,只在旅行社身上“动刀”,游客恐难享受新《旅游法》带来的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