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孟之乡网消息 2月25日,济宁市政府下发通告,就进一步推进南四湖渔业养殖污染防控和转型升级工作提出具体要求。通告原文如下:
为进一步做好南四湖渔业养殖污染防控和转型升级工作,保证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水质,保护湖泊生态环境,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实行南四湖渔业功能区划和养殖总量控制制度。根据湖区的功能分区,将南四湖湖面划分为禁渔区、生态修复区和生态养殖区3个功能区。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南四湖内的京杭运河及其坡岸两侧60米以内的水域和其他各类交通航道、水道、港口码头、通港河道及其坡岸两侧30米以内的水域,各入湖河流、湖内泄洪槽、泄洪河道等非生态养殖区水域内,从事渔业养殖生产和定置渔具捕捞作业。
三、凡在生态养殖区以外从事渔业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于2013年2月底前自行将养殖设施清理完毕。对逾期不拆除或拆除不彻底的,市、县两级政府将组织集中执法予以强制拆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从事违法养殖生产的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四、实行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凡在生态养殖区从事渔业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由本人申请,经所在村(居)、乡镇(街道)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发临时水域滩涂养殖证后,方可从事养殖生产。
五、生态养殖区内从事渔业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南四湖渔业区划与养殖总量控制规划》要求,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品种密度和养殖方式,不得使用违禁药物。严禁开展投饵性网箱和外源性网围养殖。
六、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七、对阻碍国家机关人员依法实施《南四湖渔业功能区划与养殖总量控制规划》,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国家机关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迅速开展宣传教育和《南四湖渔业功能区划与渔业养殖总量控制规划》落实工作,渔业、公安、环保、水利、港航、林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调配合做好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南四湖渔业养殖污染防控工作,切实维护好南四湖渔业养殖生产秩序。
九、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实施渔业转型升级工作,建设现代渔业园区,开展规范养殖、清洁养殖。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做好南四湖渔业养殖污染防控和转型升级工作,保证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水质,保护湖泊生态环境,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实行南四湖渔业功能区划和养殖总量控制制度。根据湖区的功能分区,将南四湖湖面划分为禁渔区、生态修复区和生态养殖区3个功能区。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南四湖内的京杭运河及其坡岸两侧60米以内的水域和其他各类交通航道、水道、港口码头、通港河道及其坡岸两侧30米以内的水域,各入湖河流、湖内泄洪槽、泄洪河道等非生态养殖区水域内,从事渔业养殖生产和定置渔具捕捞作业。
三、凡在生态养殖区以外从事渔业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于2013年2月底前自行将养殖设施清理完毕。对逾期不拆除或拆除不彻底的,市、县两级政府将组织集中执法予以强制拆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从事违法养殖生产的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四、实行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凡在生态养殖区从事渔业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由本人申请,经所在村(居)、乡镇(街道)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发临时水域滩涂养殖证后,方可从事养殖生产。
五、生态养殖区内从事渔业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南四湖渔业区划与养殖总量控制规划》要求,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品种密度和养殖方式,不得使用违禁药物。严禁开展投饵性网箱和外源性网围养殖。
六、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七、对阻碍国家机关人员依法实施《南四湖渔业功能区划与养殖总量控制规划》,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国家机关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迅速开展宣传教育和《南四湖渔业功能区划与渔业养殖总量控制规划》落实工作,渔业、公安、环保、水利、港航、林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调配合做好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南四湖渔业养殖污染防控工作,切实维护好南四湖渔业养殖生产秩序。
九、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实施渔业转型升级工作,建设现代渔业园区,开展规范养殖、清洁养殖。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