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孟之乡网消息 11月份以来,山东烟台不少单位迎来了职工休带薪年假高潮。可有部分人群本应休年休假却因公未休成,他们该获得哪些补偿?记者对此采访了有关专家。
专家称: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自愿放弃休假的除外),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同时,在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假天数并支付工资报酬(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除外)。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pide;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举例说明,刘某已在芝罘区一家企业工作满十年,每年应当享受10天的带薪年休假。假如刘某月薪1800元,在2012年11月16日辞职,也就是说刘某2012年已经工作了320天(11月16日是2012年的第320天),那么:(320天&pide;365天)×10天=8.7天,故刘某应当享受8天的带薪年休假,1800元&pide;21.75天×3倍×8天=1986.2元。故刘某离职时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为198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