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济宁市政府印发了《济宁市旅游景区管理规定》,标志着济宁市旅游景区依法规范管理再上新水平。这在济宁市乃至全省旅游行业是一个新突破,是加强景区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的新举措。
《济宁市旅游景区管理规定》是旅游产业运行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涵盖旅游景区的保护、开发、建设、经营管理等环节,对济宁市旅游景区的“软环境”建设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规范开发。从景区规划、开发用地、选址、项目论证、投融资机制、设施配套建设等方面规范和鼓励景区建设。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应当符合全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应当征求县级以上旅游部门的意见,注意合理布局,避免盲目、重复建设。二是保护资源。坚持景区内游览、景区外食宿的原则,景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及休养机构和其它影响自然景观的永久性建筑物。景区内纪念建筑、文物古迹、历史遗址、园林等人文景物和林木植被、野生动植物、泉湖水体等自然景物均属旅游资源,在开发建设时不得擅自改变重要地形、地貌,不得建设影响景观的建筑物,不得造成植被、水体等的污染和破坏。旅游景区内禁止采石、采矿、挖沙、建坟等行为,禁止采伐林木等行为,除工业旅游景区外,其它各类旅游景区内禁止兴办工矿生产企业。三是规范经营。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商业(包括摊亭摊点)、旅馆业、饮食服务业等各种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须经景区管理部门同意,在核定的营业地点、营业范围实施经营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旅游景区及其周围摆摊、设点和出租景观,不得尾随、纠缠、胁迫、欺骗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四是优化服务。旅游景区销售的商品及各类服务项目收费,均应明码标价,并公布举报电话,随时接受游客监督。旅游景区严格执行门票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票价或变相提价。五是强化安全。旅游景区应配备必要的旅游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济宁市旅游景区管理规定》的出台,弥补了旅游法规在景区管理方面的不足。该规定出台前对景区的管理主要是通过等级标准化评定来实施,景区管理手段比较单一,动态化不足,制度建设相对落后,缺乏专门的景区服务与管理的法规规章。现有旅游法律法规中涉及景区管理内容的比较薄弱,难以实施有效管理。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作为旅游业核心要素的旅游景区开发建设日益加快,规模不断扩大,对景区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规范景区保护开发、经营管理、服务安全,济宁市旅游局对全市旅游景区进行了深入调研,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严格审核把关,形成《济宁市旅游景区管理规定》,市政府予以发布实施。目前,济宁市旅游局制定了学习、宣传《济宁市旅游景区管理规定》的具体工作方案,号召全市深入学习准确把握规定的基本内容,与相关部门合作,加强规定的监察执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