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将至,准备外出旅游时,有必要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常识,以便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或遇到纠纷时,能够依法维权。
一、发生旅游纠纷后如何处理?
1991年6月1日,国家旅游局颁布了《旅游投诉暂行规定》,《规定》中指出,“保护旅游者或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旅游投诉,维护国家声誉。”
投诉是旅游活动中时有发生的一种现象。当旅游者或旅游经营者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旅游管理部门或各地旅游局提出投诉。旅游者注意:投诉时应持有相关证据,比如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等。
按照《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下列损害行为列入旅游投诉范围:
(一) 认为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
(二) 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价质相符的旅游服务的;
(三) 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人身伤害的;
(四) 认为旅游经营者欺诈投诉者,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五) 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费的;
(六) 其他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凡在我国境内旅游活动中发生以上各类损害行为之一的,投诉者可以向旅游管理机关投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旅游纠纷实际情况,处理旅游纠纷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
二、济宁市旅游投诉电话
济宁市旅游投诉电话: 2235006
任城区旅游投诉电话: 2353139
曲阜市旅游投诉电话: 4490799
邹城市旅游投诉电话: 5231112
兖州市旅游投诉电话: 3436508
泗水县旅游投诉电话: 4235369
微山县旅游投诉电话: 8251595
嘉祥县旅游投诉电话: 6853702
汶上县旅游投诉电话: 7223509
梁山县旅游投诉电话: 7331856
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 2292656